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重大行政决策,是由行政机关作出、需要耗费大量人财物资源、旨在提供重要公共物品、将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
回顾我国多年来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实践,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已经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合法性审查已经被作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的关键要素,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太原市在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的同时,在制度建设上也在不断探索与实践。2015年,为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太原市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适用对象、机构职责、审查内容、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关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政府法制机构通常不会涉及到部门利益,审查身份相对独立,同时政府法制工作者具有熟悉政府事务与法律规定两方面的知识优势,了解特定重大决策的背景和意图,对行政管理实践也比较熟悉,有能力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太原市确定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在内容上,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四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二是关于合法性审查的方式。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决策的实际情况而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太原市确定了多种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对于内容较为简单的、争议较小的决策,一般选择书面审查;对于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决策,在审查时要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来决定,必要时通过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或者采取更开放的审查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意见征询,广泛了解民意。
三是关于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及其效能。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既不能代替行政决策,更不能超越职权,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前提与依据,因此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必须考虑灵活性。因此,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决策方案是否合法;决策方案是否应当修改调整;决策方案是否存在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同时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并作出决策。
《规定》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效果明显。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充分应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切实保障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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