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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河长制莫成“河长秀”(评论)

■孟航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2月19日   第 05 版)

  “河长制”是迈出从“部门制”向“首长制”的关键一步。这种倒逼机制能有效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对于涉及领域众多的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的审视,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早先“多头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可是,一样新制度的推行,总会面临来自多方的质疑、不解、困惑和疑虑。 

  “家门口的河多少年来一直又黑又臭,竖个河长牌就一定会解决问题吗?”大多河长并非专业出身,老百姓难免对“半路出家”的河长们半信半疑,怕河长制会沦落为“河长秀”。 

  “有责无权,做事全凭着一股热情。”也有河长自嘲,自己治水赤手空拳,既没有“兵”也没有“枪”,是个“光杆司令”,遇到问题容易力不从心。但庆幸的是,办法总会比问题多。 

  河长制好不好用,效果说了算,效果好不好,落实是关键。 

  怎样落实,打破地方利益局限,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最关键。由于水是流动的、跨区域的,“河长制”除了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更需要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态度,这样才能为科学理性地实现和推进治理目标、措施提供可能,如果没有这样的联动机制,水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根治。 

  另外,要补齐法律短板,把“河长制”纳入法治轨道。推行“河长制”,不能不考虑赋予职能部门相应的权力和手段。只有权责对等,治理才能有效,这是法律层面要着力解决的难题。否则“河长制”只能更多地依靠行政等手段去推行,生命力可能会大打折扣。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考核,严格问责。《意见》明确,要强化考核问责。但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其在考核上并未体现河的整体性,仍以行政区划的河段作为考核标准,这样导致了下游河长即使付出巨大努力,但考核绩效仍不如付出努力较少的上游河长。另一方面,党政一把手毕竟精力有限,虽当上河长,但能拿出多少精力来规划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以及组织和协调治污工作等,都是绕不过的问题。因此,考核如何科学合理,体现公平公正,问责如何不走过场,以儆效尤,尚需可行的配套细则。

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河长制莫成“河长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