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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二十四节气”申遗成功

非遗保护喜忧参半

■中国城市报记者 张亚欣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2月05日   第 20 版)

  “11月30日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也是难忘的日子。在这一天,中国‘二十四节气’成功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申遗代表团团长、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巡视员马盛德在当天申遗成功后自豪地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1届常委会当日经过审议,批准中国申报的“二十四节气”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多地被国际认可。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有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

  非遗立法缓慢

  “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基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常祥霖如是说。

  11月29日,由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问题需引起注意。《报告》分析认为,非遗保护的规范化工作发展仍然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非遗行政法实施缺乏操作性。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建设仍然处于讨论阶段,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以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报告》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明确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文件。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缺失,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扯皮的现象。2015年6月,上海东方卫视播出了一则由演员贾玲编创的小品《木兰从军》,节目播出后,有人指责贾玲“颠覆”“篡改”花木兰形象,破坏中国民间文学。这起“恶搞花木兰”事件不仅是一个改编民间文学的典型案例,而且是近年来对民间文学经典改编的缩影,由此凸显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失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诸多的民间文学项目都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由于法律保护缺失而造成的纠纷更加凸显了对民间文学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报告》还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保护非常关键,是非遗得到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的立法采取以行政保护为主,民事保护为辅,两者并行的模式。尽管现行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但仍存在不足。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报告》也提出非遗保护的新思路,即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具有国际视角,在国际公认的框架下展开对等衔接。

  因此,《报告》认为,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民事权利和传统知识议题上的深层对话,寻求非遗的民事权利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层面取得法理上的突破和一致;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应加快相关专门法的修订,补充可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支撑和衔接的条款。

  城镇化力促非遗保护

  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表现之一即民间信仰复兴已成为乡村社区营造的推动力。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中赣南客家太平堡龙船盛会是较为成功的一个案例。

  村落中的宗族组织以其特有的权威建立龙船盛会的两级管理模式,同时“发挥当地精英力量、采借国家符号、凝聚商人资本”,不仅营造了龙神庙与杨村龙舟赛文化技艺传习所等村落社区建筑,而且以丰富的文化活动形式凝聚了社区共同体意识,进而使这一民俗活动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这一切主要来自于民间的智慧,宗族组织的权威和主导作用贯穿整个民俗活动,而官方与商业的参与“仅仅只是在受赖氏宗族领导之下的两支重要力量。由于赖氏宗族在仪式中享有绝对的执行权,从头至尾,仪式不但没有‘官方化’,也不可能出现‘商业化’倾向”。 

  这一案例充分呈现了民众的力量与智慧以及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也让我们看到了社区发展以及民俗文化传承的希望。同时,不难看出,当地文化精英的自我维持以及走出去的精英人物对家乡建设回馈式的推动,在民俗复兴以及社区营造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当地文化传统得以传承下去的中坚力量。

  《报告》指出,非遗保护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而保护的对象,特别是民俗类非遗,则多“作为历史延续的传统,在日常生活的层面渗透于人们的经验之中”,现在仍是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对政府与保护工作者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不断调适自己的角色与定位,在摸索和借鉴中前行。而对文化持有者而言,这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在宽松的环境与政策的引导下,文化持有者应积极发掘自身的智慧和力量,促进非遗的创造性传承,建设健康幸福生活。

非遗保护喜忧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