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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能源金融的深化与发展

■陈柳钦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2月05日   第 12 版)

  在中国,对能源金融的研究起步晚、发展慢,在国际能源金融市场中缺乏定价和规则制定权,在国际能源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总体来看,中国能源金融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中国能源产业市场化程度偏低,能源与金融的联结尚处在比较初级的水平。当前,中国能源产业发展进入了新的战略转型期;除传统能源外,中国新能源产业也存在着诸如科技创新水平落后、大型设备制造能力薄弱、激励机制不完善、持续发展的双效机制尚待建立等问题。二是,能源宏观经济运行中还存在投资规模过大,部分信贷资金流向低水平重复建设领域,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不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两大产业的相互渗透耦合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并可能通过产业关联机制导致风险传染,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能源金融抑制。

  经过多年的发展,能源金融已成为中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从能源金融的宏观层面来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厘清中国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联系的方方面面,优化能源金融社会信用环境、进行能源金融立法及制定相关的金融支持政策等,将成为能源金融深化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当然,我们必须从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并结合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未来能源金融发展趋势来思考。

  首先,制定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能源金融市场发展规划,以前瞻性的战略思维,构筑能源产业与能源金融协调发展的新框架和新格局,并以能源金融为抓手,促进中国在全球进行能源战略布局。

  第二,实施全方位的能源金融支持政策,推进能源金融一体化进程。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能源信贷结构,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力度,完善能源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促使能源投融资多元化;另一方面,要建立能源投资银行、能源储备银行等专业性能源发展金融机构,并逐步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能源信托等金融产品,推进能源资产证券化进程,完善能源类金融服务体系;同时,要深化能源金融市场建设,不断完善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能源交易市场体系和交易品种体系。

  第三,加强能源金融监管力度,实现金融危机和能源危机的双重化解。要完善交易规则,降低能源金融交易的杠杆率,建立全方位的能源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能源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更好地检测和控制能源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能源过度金融化风险。要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系统协调理论和超双元经济的互动协调理论,建立理性目标,系统拉动、整体协调和谐社会的经济增长模式,走智力—物力经济双重优化的发展道路。

  第四,着力转变能源金融调控方式。改变对宏观形势的判断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数学模型,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减少主观判断失误和偏差;优化调控政策操作工具,数量型和价格型操作并重;改进宏观调控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调整重大能源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出台的时机,实现事前预调;修正能源宏观调控政策导向,既重总量又重结构调整。

  第五,全力优化能源金融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建立促进能源产业发展的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协调沟通机制,搭建金融机构与能源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宣传宏观调控政策、能源产业政策、能源金融政策和能源金融产品信息,提高能源金融效率。

  第六,加快能源金融市场开发进程。一方面,要适当放宽境外资本投资境内能源项目的条件,加强引入外资,提高能源业融资开放度;另一方面,逐步了解开发能源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境外投资机构进入境内相关市场参与交易的资格,研究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充分利用能源金融体系支持能源企业“走出去”,实现海外上市融资。

  第七,快速推进新能源开发,把握“新能源金融”发展机遇。要以新能源产业链为依托,借助金融手段,从最初的融通资金、中间的整合资源、最终实现价值增值三个方面研究新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的互动,深化新能源和金融结合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新能源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深度融合,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可以让大众参与的新能源虚拟金融体系,抢占新能源金融发展的战略制高点,争取在新一轮能源金融化浪潮中获得主动。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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