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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改善城市环境 还需科学划定事权

■罗岳平 潘海婷 刘荔彬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10月24日   第 27 版)

  住建部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由于依法依规调整的执法范围较大,尤其是道路违停等敏感事项也纳入了城管执法内容,其备受关注。其中,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增加的内容最多,涵盖噪声污染、建筑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恶臭污染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都与民生密切相关,应认真研究,确保在事权科学调整后有关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有利于减少多头执法扰民问题。令广大市民深恶痛绝的噪声、建筑扬尘、油烟和恶臭污染等,来源广泛且高度分散,一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的问题,经常交叉执法,结果好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草帽”,居民意见甚大。

  制造噪声、露天施工和焚烧、排放餐饮油烟等带来的后果是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但其本质是城市不文明行为,是城市生产、生活管理不规范的具体表现。只有将城市管理到位,杜绝了各种污染物随地随意排放现象,城市环境质量才会改善并得到维持。将噪声、扬尘、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住建部门,有利于从源头严控污染发生,不使城市环境受到伤害,从而理清管理体制。

  处理噪声纠纷、制止露天作业和烧烤等,需要执法力量。从现状来看,环境监察人手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对这类执法做出反应。相反,城管执法队伍比较成熟,且对街道情况熟悉,在原有工作内容上增加一些技术性不是很强的城市管理业务,既能胜任,也可避免不同部门多次到业主单位执法。因此,依托一支较强大的执法队伍,完成多个性质接近的管理工作,效率高,成本低,无疑是最佳选择。

  适当扩大城市管理执法范围,有利于协同解决关联问题。例如,开办餐饮服务的,可能同时存在噪声扰民、占道经营、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等问题,将城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一次上门执法,全面告之整改事项,既便民,也体现了行政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高了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城市环境问题很多,但不应全部归结于环保部门。在环保大合唱中,很多时候需要其他有权部门同声发力。如噪声、扬尘和餐饮油烟等问题的解决,主体责任在于每个经营户或建设单位按规划布局,无污染生产;监督责任则在于住建部门通过规划、发放许可证等手段予以约束。如果每个业主单位都能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做到守法生产、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就少了很多协调工作。如果涉及环保问题的每个部门都有自我控制机制和能力,城市总体环境质量安全就有了保障。

  将部分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从环保部门剥离出来,有利于发挥城管队伍人数多、执法快的优势,也有利于环境监察队伍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使这次执法范围调整取得最佳效果,应进一步加强配套措施设计。

  首先,执法范围调整要宣传到位。在市民的意识里,噪声、扬尘、露天烧烤等都是环保问题,遇到类似现象,就拨打环保部门的电话。这次调整,将群众投诉统一归集到12319服务热线了。对此,要广为宣传,确保市民发现问题后能准确投诉,避免渠道不对而引起各种不必要的误会,使工作陷入被动。

  其次,加强部门间的业务衔接。执法主体发生变化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要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在交接阶段,两个部门都会收到投诉信息,要加强沟通,逐步把处理流程引入正轨。想要城市的静音、蓝天、碧水,离不开部门间的配合,只有形成执法合力,才能有效打击破坏城市环境质量的行为。

  最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虽然这次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不涉及太过专业的技术要求,但也存在大量的认定、检验、鉴定等业务。原则上,环保部门目前具有的执法能力,通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后,城管执法人员也应具备,避免在技术方面长期依赖。噪声、扬尘、餐饮油烟等污染现象较为普遍,调解起来也颇为敏感,一定要确保监测准确,从而为执法提供有力证据。

  将城市噪声、扬尘和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住建部门,表面上是职能的回归,实际上体现的是系统思维,使政府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协调了。这样既避免了业主分头去多个部门接受处罚,又有利于打造全能的城市管理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好的制度设计要靠实践落实,并及时纠偏,体现在环境治理上,就意味着只有执法形成合力,才能解决长期困扰市民的环境污染问题。

  (作者单位系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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