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今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给全国网约车给予了合法地位,曾一度让众多网约车司机松了口气,之前因为没有所谓合法身份,他们经常遇到被罚款扣车的情况,而且一罚就是好几万元,等于几个月都是白忙活。而在临近11月1日正式实施之际,多地先后出台的地方网约车具体细则,却对从业人员及车辆的资格等方面进行“收紧”,像北京、上海、天津都要求必须有本地户口、车必须挂本地车牌。
这意味着,当前的网约车司机中,很多将不再有资格继续从事该行业,网约车数量将会总体下滑,很难说市场会不会从买方市场变为卖方市场,这是其一。
其二,任何问题都无法仅仅通过“管住”达到解决的目的,政策法律也不应围绕“方便管理”来制定。拉高入行门槛的同时其实是为黑车市场打开了一个口子,长期以来政府对黑车问题的处理一直效果欠佳,一方面是巨大的出行需求摆在这儿;另一方面行迹随时变动的黑车很难准确把控。
网约车既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新生事物,网约车的兴起不仅有效遏制了全国黑车市场,而且也改善了很多地方出租车司机拒载的情况。它确实存在诸如乘客安全性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但也实实在在让老百姓体会到了出行乘车的便捷。对于这样切实改善了人们出行的新生物,政府应多鼓励其向良性方向发展,而不该因为“怕出问题”而因噎废食,一开始就管死。
近日,北上广深网约车“新政”落地,征求意见稿迅速引起全社会热议。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城市主管部门充分重视规则制定的影响,以更为开放的规制心态和方式,让社会各方有机会充分讨论;另一方面,全国网约车已有几亿人规模的从业、使用者,政策、规则的制定或改变,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发声积极;而我国目前互联网、智能手机的高普及率,促使热点讯息传播迅速、不同观点交换及时。
正因如此,我们既能客观地认识到“因城而定”的实施细则的必要与亮点,也应合理的分析、讨论,征求意见稿本身的可探讨、改进之处。以一种宁慢勿快、宁松勿紧的基调,去找到保护创新、适当监管、最终服务大众的最佳平衡点。
此次网约车地方征求意见稿,以北京、上海等核心城市为例,社会争议的焦点已较为明确,首先,交通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平台、车辆、驾驶员等市场准入方面,都预留了“因城施策”的细化空间,虽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合理性,但地方相关部门起草细则的空间仍然过大。
其次,在出租车整体被定性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性质的前提下,细则制定部门、主管部门推崇的监管模式,是否已与当前社会对出租车服务认知、需求存在分歧。
此外,在北京、上海等核心城市,可能并未全面、客观评估传统巡游出租车与新型网约出租车,在“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单位里程或能耗的利润率”等直观指标的差异现状,进而研判出租车产业发展的合理趋势,进行规则设计。
最后,基于核心城市控制人口、降低非必要功能、出租服务安全可控等考虑,细则草案中设定的,车牌、车型、车饰的要求,驾驶人户籍、学历、考试等要求,既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能,又显得简单粗暴、徒增社会交易成本。
以上焦点争议如不能在草案完善时给予妥善消除,考虑到北上广深的示范效应,必然造成全国各城实施细则的效仿,在对待网约车管理业态上,将普遍严厉,比如兰州出台的规定直接数量化限制。
这将可能直接扼杀这种刚刚兴起不久的“共享经济”模式,也将间接架空7部委联合文件,其承认网约车合法地位,允许其与传统出租车形式得以平行发展的改革、创新意义也将不再存在。
对翘首企盼的网约平台公司、驾驶从业者而言,无疑则是市场禁入、甚至重回失业的宣告,而他们的离去,则将意味着更大规模的个性化出行消费者,将重回到争相车牌摇号竞价、路边拥挤抢车,甚至乘坐黑车残摩的日子中去。这显然,也不是此次几个城市的细则草案所追求的目的。
思考解决、完善或者平衡之路,还是得重新回到全面、真实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来。
如果简单的从篇幅配置比例来看,《指导意见》对传统巡游出租车强调改革的内容、力度、措辞上就远远高于对网约车的关注度,是客观尊重网约车新业态的体现,是强调先要深度改革现有巡游出租基础上的,规范发展新型城市出租的一种正确定位。
从《指导意见》对网约车模式本身的政策起点定位来看,是“规范、发展”,强调规范,更是为了鼓励创新,以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的初衷。
虽然7部委的《暂行办法》的“暂行”二字,也有科学、明确的政策指引。用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的话说,这正是为了体现网约车在各地,作为创新业态,还有不确定的情况,不同的观点,应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可调性。
因此,贯彻《指导意见》核心精神的地方出租车行业改革,首先必须是一盘棋改革,应该避免走监管老套路,把网约车拉回到传统巡游车的模式之中,更不能把创新的保护名义给了巡游车,而把改革的对象却设定为网约车。
基于特定城市人口、拥堵等情况考虑而作出的限制性设定,既不能走回头路,将“居住证”趋势带回“户籍时代”;车牌、排量、车型、车饰和驾驶人学历等有限制、歧视性要求,也得经得起已经生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拷问,至少对于限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要做得出合理的解释。
因此,遵照《暂行办法》起草制定的地方各城市的具体细则,应真切领会“暂行”二字的政策目的以及在《暂行办法》“因城施策”的空间意图。我的理解应是,规范、监管网约车的进度,宜慢不宜急;监管力度宜松不宜紧;并且,各城陆续出台的此类“实施细则”,还是改为“暂行细则”可能将更为准确、妥当。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