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近年来,澳大利亚国内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矿产公司因此获得了庞大的利润,而政府的资源税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从2000年占税收收入的34%下降到2009年的14%,为了改变这一现状,2010年5月2日陆克文政府公布了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的方案。方案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对全部非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企业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税率高达40%。方案一出即引起各方的强烈不满,矿业协会、能源企业和普通民众纷纷对陆克文政府施加压力,这项方案最终被吉拉德总理提出的矿业资源租赁税取代,征税对象仅为铁矿石和煤炭产品,税率也下调至30%。可见,资源税改革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处理不当必将引发矛盾,甚至会导致改革的“流产”和社会动荡。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要充分考虑改革可能对各利益主体造成的影响及其承受能力,事先做好政策宣传,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
俄罗斯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达到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俄罗斯在逐步将森林、土地、海洋、淡水、滩涂和草原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还单独开征了林业税、水资源税和土地税等加强政策效果。其中,林业税主要是针对国家丰富的林业资源征收,用于补偿国家木材再生产,该税还被列入1998年7月出台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水资源税主要包括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以及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收入专门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土地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在区分不同使用性质、质量及地理位置土地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保护和提高土地肥力等方面的费用。这一改革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理论上应该包括所有的非可再生资源,此外,还可以针对主要资源单独设置税种,收入专门用于保护资源,以加强政策效果。
美国
美国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是资源开采税。主要是以州为单位进行征收,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该税,但各州之间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征收对象及其所处区域等条件的差异,资源税制的设计应该有所差别,只有因地制宜,使资源税的征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及资源类企业的特点,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加拿大
加拿大资源税制设计的特色在于所包括的9项以环保为目标的补贴计划,例如针对水资源的区域退水计划和水资源补贴;针对土地资源的税收激励计划和耗竭补贴等。其中,耗竭补贴是为鼓励各矿产经营者积极从事矿产资源的助查开发工作而实施的一项补偿措施。每个纳税年度将矿产资源开发利润的25%补贴给采矿企业,用以寻找新矿体替代正在耗竭的资源。以上这些补贴措施无疑是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这种做法对我国未来的资源税改革的借鉴意义在于,改革除了要调高目前偏低的资源税税负外还应设计配套的补偿激励政策,以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保护资源和节能减排行列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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