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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

关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系列调研

第三站 松山湖高新区善“用智”

■孙永生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5月16日   第 27 版)

  松山湖坐落于“广深港”黄金走廊腹地,地处东莞市中心,南临香港、深圳,北靠广州,地理位置优越。松山湖高新区是从原东莞市大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三个镇各划出一部,以松山湖为中心,于2001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1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松山湖高新区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经过十年的发展,在防控科技应用、防控力量建设等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积极引进专家智力,完善顶层设计。积极引进专家智力,是松山湖高新区在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时的最大特点;通过完善顶层设计的方式,明确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方向、工作重点、实施步骤,细化治安防控措施。早在2011年,松山湖高新区公安分局领导就积极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联系,并在“智慧松山湖”建设中就如何实现科技强警进行探讨。2012年,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编制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治安防控已有较好的科技基础。硬件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公安指挥中心为龙头、派出所监控室为次中心,包括290个治安视频、13个治安卡口监控、全区路灯杆定位报警系、电话联网防盗报警的技防监控网络。警务信息化工作已初步展开:松山湖公安分局已有平面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过程基本实现信息化处理——科技支撑系统包括各类信息资源库、综合接警台、电话防盗报警系统、路灯线缆防盗报警系统、路灯杆定位协助报警系统、信息快报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等。专业监控与社会监控相结合的局面初步形成:园区现有治安视频监控290个,视频监控覆盖率为每平方公里4.53个,社会视频监控6047个。园区正在建设视频专职巡察岗位、全部监控高清化、社会视频监控与专业监控一体化等方向发展。高清卡口车辆记录系统已经建成并有效运行:13个主要路口的车道上装备了高清卡口车辆记录系统,对过往的每一辆机动车进行全天候实时记录。计算机根据所拍摄的图像进行车牌自动识别,并能进行车辆动态布控,对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以及被盗抢、肇事逃逸、作案嫌疑车辆进行报警等。

  “环湖”边界控制的社会治安防控模式。松山湖高新区开放式的环境既是吸引人才、创业的优势,也是治安防控的劣势。因应这种环境,高新区初步探索出以开放式防控为核心、以“环湖”高清视频监控卡口为点、沿边动态巡逻为线、园区内混合巡逻为面的防控网络,形成有形开放和无形封控相结合的态势,确保园区开放式环境的良好治安环境。

  “三地”调研感悟

  当前各地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现状与两办《意见》中提到的五个方面的建设目标还有所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防控网建设方面。新的五个防控网建设较之以往的六张网定位更高、范围更广、内容更全,各地原来以六张网为蓝本的防控体系更多的局限于公安机关,内容需要调整,特别是要实现从公安机关层面跨越到政府层面的转变,站在政府的角度来重新设计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二是科技水平方面。各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还不充分;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还不高,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充分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发展不平衡,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缓慢,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尚未实现,视频监控技术标准需要统一;安防技术向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推广覆盖的力度不够。

  三是运行机制方面。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不健全,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不够充分,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实战指挥机制尚不完善,扁平化勤务指挥模式推行力度不够,指挥层级仍然较多,紧急状态下实行“点对点”指挥尚不能全面实现,难以保证就近调度和快速反应。部分地方的部门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不够通畅,直接影响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实效。

  四是法治建设方面。部分地方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还不强,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名登记制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五是工作格局方面。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不容置疑,但是综治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尚存空间,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域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总的看来,虽然各个地区已经根据中央精神开展了各自的防控体系建设,形成了各自的模式,但真正有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该如何建设,目前除了概念之外,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目标。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亟需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执行立法,把安全防控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目标中,特别要把各级部门的主体职责、履行义务和工作标准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标准,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以完善的社会治安建设标准和考核机制,实现社会综合治理联动的持续高效和良性循环。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标准研究》课题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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