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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1月11日 星期一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

■中国城市报记者 吉文惠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1月11日   第 08 版)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在日前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国际)论坛——国企混改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发布了三份最新研究报告,即《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报告》《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指数报告》和《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报告》。

  目前理论界存在着董事会治理瀪化的现象,即把董事会治理混同于或基本混同于公司治理。董事会治理是董事会作为治理主体,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通过有效治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作为代理人如何做到对委托人尽职尽责;董事会如何做到科学决策;董事会作为监督者如何做到监督到位而不会被经营者所干扰。

  董事会治理评价是对董事会治理质量的评价,也就是说是否代表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投资者是董事会治理评价的全部内容。但在现有的董事会治理评价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董事会治理形似而实不至。《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整体偏低,最大值68.04分,最小值27.68分,平均值50.34分,及格的企业(60分及以上)只有149家,及格率只有5.93%。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高明华指出,在构成董事会治理指数的4个维度中,董事会行为分项指数最低,均值只有42.66分;最高的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分项指数,均值为57.10分;董事会结构分项均值为49.06分,董事激励与约束分项指数均值为52.53分,都处于较低水平。

  强化董事会关键地位,实现治理的“形实俱备”。董事会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代理人的经理人之间架起桥梁,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在公司中的代理人,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选举董事的权力只能属于股东,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同时享有对董事会监督的权力,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这是股东赋予董事会的两大职能和权力,为保证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董事会必须独立于经营者,并使董事会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各国的公司法也体现了这一点。根据《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报告》(2015)的内容显示,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仅为50.3362,其中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0.7972,非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0.0278,尽管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略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但均处于很低的水平,这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规范性存在严重不足,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这种不足更为明显。

  在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水平方面,要明晰董事会和经营层职责,树立契约意识。规范董事会治理,首先应该准确界定董事会的各项职责,关键在于科学划分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边界。当前,国有控股公司(包括民营控股公司)董事会治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董事会职能和经营层职能混同。科学理清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边界,落实和维护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基本出发点,要明确董事会的职能是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以此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与自我约束。董事会独立是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要避免把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和作为被监督者的经营层混为一谈,这有利于避免国有股东干预企业经营问题。

  要尊重董事会对CEO的独立选聘权,强化市场选择。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并对经理层监督指导,拥有对企业的治理权。董事会及董事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股东意图、负责企业战略方向,选聘、评价、考核、激励经理层,承担股东部分投融资管理权,目的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行使职权的前提是落实职权,特别是落实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薪酬和业绩考核、奖惩等职权,切实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会拥有独立选聘总经理的权力是促使董事会选聘高能力企业家的动力源,高能力的总经理应当是使所有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主要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有无能力,二是是否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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