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是国家首批16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之一。日前,武汉市水务局就《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根据《方案》,武汉将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方案》,2015年至2017年三年为试点期,实施项目包括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公园绿地和道路海绵性改造,排水管渠泵站建设、城市水系生态修复及监测评估平台建设七大块内容,涉及455个项目,总计划投资162.9亿元。
落实五大指标
《方案》明确,到2017年末,实现以下五个方面指标。一是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青山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四新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是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当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三是城市防涝水平和防洪标准得到提高。示范区基本完成易涝点改造,内涝防治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防洪体系标准达到100年一遇,防洪堤防达标率为100%。
四是城市生态底线得到有效保护。示范区天然水面保持率100%,生态护坡比例达到50%。
五是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体系。新建项目的海绵性审查率达到100%。
《方案》还提出,加强规划引导。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优化区域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要把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作为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条件的重要技术指标,严格管控落实。
《方案》要求,综合考虑示范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方法系统推进。对既有项目海绵性改造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易渍片区整治和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同步实施。
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
为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问题,武汉将积极争取国家海绵城市建设奖补资金。据了解,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这意味着武汉将连续三年可获得中央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每年将获得5亿元补助。
同时,武汉将整合市、区财政资金,市财政每年至少安排资金4亿元,示范区人民政府各自安排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专项用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偿还平台公司的贷款本金与利息。
据悉,武汉市城建、园林和林业部门在安排城建计划时,向示范区倾斜,支持其道路、园林绿地海绵性改造工作,为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此外,《方案》要求,示范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性政策积极向银行争取长期贷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大力筹措海绵设施建设资金。
配套政策保障实施
武汉市水务局指出,严格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武汉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
武汉市水务局称,还要开展技术援助项目,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前期工作,专项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两个示范区数据监测,建立监测平台和效益评估等。
同时,出台《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成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联盟”,开展技术体系研究及技术推广。择优选取有实力的海绵城市技术服务机构,为方案规划、设计、监测平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为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武汉市建立示范区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奖补政策。在试点期内,以2015年10月1日为节点,在此前开工建设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海绵设施建设资金的30%奖补;在此后开工建设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海绵设施建设资金的15%奖补,奖补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奖补项目由海绵办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和示范区政府研究确定。
此外,成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指挥部,要求各级发改、城建、城管、规划、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环保、房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带动社会力量和投资形成推进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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