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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11月09日 星期一

股权众筹创新及其风险防范

■中国城市报记者 吉文惠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11月09日   第 08 版)

   近年来,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代表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与必然趋势。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筹资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在股权众筹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是股权众筹监管的核心。为使众筹模式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实现,中国城市报连线各位专家纵论股权众筹。

  嘉宾:

  ◆北京靠谱投融股权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汪凯

  ◆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经济师 孙兆东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PPP研究中心副主任 卓识

  ◆湖北中财资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杨

  ◆南开大学金融系教授 张骅月

  股权众筹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孙兆东:众筹从本质上属于私募融资范畴,并非创新融资模式,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融资模式。其优点在于募集对象范围广,但这同时也是其劣势,因为其无法超越私募融资的法律规范,不能成为公募。因此,众筹在现有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有一定局限性。

  卓识:首先,股权众筹解决了传统投资的地域、金额等限制,有效的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融资行为的成功概率;其次,针对于目前的四级金融市场的划分提供了更好的表现形式,属于传统方式的创新和严谨,本身具备其制度的优越性,例如投资成本较低、进入门槛低、投资者的可选择性更为广泛等等。这些都体现了股权众筹新制度的优良性。

  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

  汪凯: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诸多,一旦没有履行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的义务,将会给投资者带来资金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从事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等业务的中介机构,须积极进行项目信息考察,创业者征信记录审核,企业信息如实披露等工作,以保证投资人能够全方位了解所投项目。

  孙兆东:相对于公募来讲,私募存在相应的监管、公司治理和非公开经营信息等情况,因此相对于公募存在这方面的风险和弱项。投资人应充分研究和调查被投资对象,只有评估风险、防控风险,才能避免损失。

  卓识:应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同时也应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作用;企业自身及其相关经营者应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和理念;企业应具备风控措施,例如防止资金池的形成、股权众筹项目的形式风险审查义务、设立专项保障基金、加强自身关于法律、财务等专业队伍的建设和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合作等。

  完善股权众筹的举措

  卓识: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允许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常识性改革,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在进行此项创新,此举在加强股权流行性的同时也创设性的解决了区域性股权转让的二级市场建立问题。

  周杨:未来股权流动性的加强会有新的办法,需要市场探索和政府引导。要鼓励各种创新和尝试,为未来的走向带来经验,最终会有多种模式得到市场和政府的认可。

  股权众筹未来发展趋势

  卓识:从国家层面会有相应的立法,公司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有体系化的提升和补充;会增加关于相应的行业最低规范或标准,同时关于风险防控和争议争端解决一定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周杨:在互联网领域,国内较大的众筹平台一定会形成很大竞争,各种众筹网站的出现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区分差异。未来3年一定会形成一到两家统领该行业+N个专业产业平台共同存在的情况。

  张骅月:股权众筹将O2O化。为了保证投资质量,提高投融资交易的匹配效率,股权众筹平台需采取020模式,将线下挖掘的好项目在线上发布并推介给投资人,将线上发布的项目进行线下路演和推介,以促成交易。这种模式必将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股权众筹创新及其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需规范
PPP模式落地 文化理念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