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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中小城市社区治理新路径

■郭金喜 陈欢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11月02日   第 23 版)

  作为“政府之脚,居民之头”,社区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努力,特别是近年来新一轮的治理创新,我国城市社区在组织体系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和服务网络搭建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无论是基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署,还是从群众日益增长的权益主张与生活需求看,我国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的社区治理创新,仍然面临不小的挑战。

  社区治理的五大不足

  由于政府职能不明确,政社边界不清,再加上传统管理模式和社会流动加速,导致社会自治精神与自治力量发育不足。当前,我国的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社区治理体制机制不顺。从纵向看,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造成有利益的时候重复管理、没有利益时又相互推诿的情况。从横向看,

  表现为社区内部各组织机构关系不顺、职能界定不清,党委会、居委会、业委会、监委会和物业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等方面。

  社区事务行政化现象突出。在传统制度安排下,社区治理的整个过程如人员选派、资金来源、事务确定以及财务管理等,均完全由政府主导。受此影响,政府服务进社区大多异变成为政府任务下社区,致使社区居委会普遍陷入工作任务多、台帐多、挂牌多、检查多、开证明多、临时任务多和考核评比多等困境。同时,也导致社区职能显著错位。比如自治“主业”被弱化,而行政性的管理事务则“副业变主业”,并在不少社区诱发“工作人员累死,社区居民骂死”等缺乏认同感的无序、低效状态。

  社区居民主体参与不足。在个体层面,社区居民缺乏生活共同体和主体参与意识。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大多数居民为自己考虑的多,为大家考虑的少;要求别人做的多,自己做到的少;服务诉求多,参与奉献少。在组织层面,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发育滞后,联结机制和自治机制缺乏,难以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社区治理问题日益多元。多数城市面临旧问题未减,而广场舞冲突、停车位冲突、高空抛物冲突、宠物管理冲突等新问题层出不穷的困境。特别是居委会与物业、业委会与物业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在不少城市,物业管理问题已成为制约社区有效治理的最突出问题,老旧社区尤甚。

  社区创新空间上不均衡。从近年媒体报道与民政部评选情况看,社区创新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在规模和力度方面,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以上。多数地级及以下城市由于起步晚,城市治理创新力度相对较小。

  规划+创新+共治+法制

  在我国迈入“十三五”之际,建议通过立法、规划、体制机制创新等,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结合,强化制度供给,充分激活社会活力,积极引导和助推社区治理创新,全力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城市生活共同体。

  完善立法与规划工作,优化规则引领。加快推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进一步突出“群众自治”的立法精神,切断或束紧行政部门随意介入社区事务的社区行政化通道。加快完成《慈善法》《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明确税收优惠和强化监管。在中央和省级层面,着手编制“十三五”社区治理创新专项规划,并鼓励县级政府编制相关规划。

  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政府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以“三张清单”为核心内容的简政放权工作,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优化社区机构设置和全面清理社区事务等手段,完善居务公开制度和建立居务评议制度,从根本上变革居委会工作的目标取向,保障居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同时,建立社区治理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社区治理必需的公共费用,维护社区工作人员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收益权力。另外,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会方式,充分动员民间资金,为社区发展贡献力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公共服务责任终端,建构一个适应大数据处理的数字化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提升政府与社会机构对民众需求的响应速度与服务满意度。

  激活居民主体活力,夯实共治体系。创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服务采购制度。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制度,拓展公益创投和孵化基地等新型举措健全社会组织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鼓励与弘扬志愿精神,推进全民慈善,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能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三社联动。创建独具社区特色的文化活动,确立居民的文化认同及精神回归,实现从物质家园向精神家园的升华。进一步探索社区共建工作,鼓励创设社区党委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法治力量,优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与依法自治的有机结合,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创新社会调解机制,推动硬约束与软调解的有机结合,以综合治理推动源头解决。积极发挥市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传统与新型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以小区为单元,优化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结合“民意-民议-民忧-民怨-民愤”的社区社会矛盾生成机制,有机嵌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居民走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良性轨道,提升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

  (第一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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