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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就地与就近城镇化模式探讨

■李强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10月26日   第 23 版)

  我国的城镇化模式历来有大城市论、中等城市论、小城镇论和多元模式论等。然而,城镇化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发展比较突出的是异地城镇化和人口向特大城市集聚。在大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东南沿海部分城镇化发达地区的乡村人口并未大规模向城镇迁移,而是实现了就近和就地城镇化。此外,在云南红河和北京密云的希望小镇等地,就分别实现了就近城镇化和就地城镇化。对于中国这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就近、就地城镇化更符合人口流动规律,也符合当前农民工的城镇意愿,具有重要意义。

  人口异地城镇化的现象

  由于多年以来数亿人口的外流,形成了每年的“民工潮”,也造成了许多严峻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

  首先,突出的半城镇化现象。由于农民工的低工资和低收入以及区域间财税体制和转移支付的限制,使人口流动中的各种权利转换和保障衔接难度大大增加。由此导致农村进城人口很难获得城镇户籍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等公共服务权利。比如,根据统计,北京的人口有2500万,但真正的户籍人口也就1200万。此外,数亿人口的流动,这也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从社保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低,只能以县、市和省为单位,省内统筹和全国统筹困难很大,信息化建设有待提升。同时养老、医疗保险等都存在着账户积累等复杂的技术问题。农民工跨省流动需要重新退保、参保,面临统筹账户的利益损失,导致参保率非常低。农民医疗保障方面,除了新农合比较有帮助以外,其他保障并不多。

  最后,农村大量建设用地闲置。长距离流动的城镇化,在导致农民工在城里居住条件非常差的同时,也使留在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呈现出长期空置的状态,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此,一方面城市的用地指标非常紧张,另一方面农民工“候鸟式”的流动导致“两栖现象”和“两头占地”,与城镇化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的宗旨相悖。

  就近、就地城镇化的积极意义

  就近城镇化和就地城镇化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近城镇化是指原农村人口不远距离迁徙,而是近距离迁徙到家乡附近的市镇,主要界定为以地级市和县级城镇为核心的城镇化。而就地城镇化则是更突出农村的就地改造,即农民并没有迁徙到其他地方,而是世世代代居住的乡村地区,完成了向城镇化、现代化的转型。

  在我国区域之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下,就近、就地城镇化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制度衔接和城乡资产权利置换等一系列问题,消除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障碍。以社会保障衔接为例,市县内的流动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衔接。例如,一些地方推出 “农地换城镇户籍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虽然存在如何衡量农地承包权的价值,用财产权益置换社会保障是否公正等争论,但客观而言,也是创造了一种城乡身份转换的机制。

  就近、就地城镇化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转移人口的住房权益。一方面在就近流动和就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现有的农村住宅,另一方面可以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农村的土地权益 (特别是建设用地权利)和住房权益进行必要的迁移和转换。

  就地、就近城镇化的动力

  数据表明,2012-2013年,有超过20%的农业户籍人口已在城镇买房。根据四川省的最新数据,农民在城镇和城市买房的比例已达39%。那么,从农民的意愿来看,就地和就近城镇化的潜力和可能性非常大。

  德阳、红河等地是就地、就近城镇化比较成功的地方,而舞钢等地则相对不太理想。对比这些城镇的发展,可看出就地、就近城镇化中比较明显的动力因素:

  第一是农村的非农产业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旅游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促使了一部分乡村地区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了旅游带动下的就地城镇化。以白沟为例,白沟农民不改变当地文化、风俗习惯,通过城镇化、发展特色产业如箱包制作等和市场的繁荣,使当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当然,这也与大量资金的投入有密切联系,具有一定特殊性。

  第二是交通的便捷化。近年来,中国大陆基础交通网络建设极为迅速。北京等大城市平均一小时的通勤时间,一个农民从村里到县城半个小时就能到,可见就近城镇化极具潜力。交通方式的便利在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和乡村尤为明显,推动了城市近郊社会形态的急剧变化。

  第三是农民改善生活的需求和居住方式的转变。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农民对居住品质也开始有了更高的要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受到了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欢迎。因此,从布局来看,应该充分发挥地级市、县级城镇和中小城镇的优势,促进农村人口的就近、就地城镇化。这其中除了放开中小城镇户籍,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等制度改革以外,关键是改革土地制度,释放基层和农村发展活力,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就近、就地城镇化本质上是给予农民更多的选择自由,实现城乡之间居住地迁徙和身份转换的自由选择,而不是行政推动或者强制推行,搞运动式的一刀切的 “农转城”或者逼迫农民进城。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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