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成疾谁之错
■仲曼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有些城市,城管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城管执法者成了城市发展中的障碍。城管执法的作用遭遇如此境遇,不乏其“自黑”的原因。
城管执法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人员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管理无法满足新的要求和挑战。作为城市秩序的有效维护者,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因势利导,用耐心、用新的工作思路去解决问题,可实际上则是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对市民,特别是对城市流动人员,采取简单粗暴、甚至非法的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变通,最终导致社会关系的撕裂。此外,对城管执法者本身的监管,缺乏制度设计。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制度,但各级政府对城管执法的重视不够,致使整个城管执法体系发挥不了作用。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严重滞后于城市需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国际化、信息化进程加快,城市运营对市民和全体管理者的要求自然要提高。但实际上,城管执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招聘考核方式千差万别,部分人员来自于社会中道德品行不端正的人员,整体文化素质较低,业务培训制度不健全,各种因素导致了城管队伍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城管执法人员对城市发展缺乏责任心。在城市发展高峰期,城市大拆大建不可避免,城市服务体系健全需要时间,无照经营很多时候并非经营者不想依法办理证照,而是相关部门用权太任性,让经营者办不了或办不起证照。在这样的前提下,为了城市发展,城管执法者本应柔性执法,通过帮扶、引导,使他们合法经营。但实际上,城管执法者任意毁坏经营者财物,甚至对经营者进行殴打,有的还采取钓鱼执法,致使经营者不敢来、不愿来。这样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严重破坏城市和谐,最终阻碍城市发展。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效能提升人先行
■杨雪锋
社会转型期,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总方略与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之间矛盾突出,社会舆论对城管执法更是形成压倒性负面认知。少数城管的执法恶行经过媒体放大,特别是互联网条件下的快速传播,导致执法人员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和职业挫败感。而城管执法队伍中涌现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却得不到应有的宣传,致使人们对其职业认可度非常低,这也对执法人员的抗压能力和心理素质提出了严峻考验。
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管理区域不断扩大,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也不断扩大、任务不断加重。然而,在深化改革的新常态下,城管执法人员编制不可能大幅度增加,从规模上看,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以上种种都对城管执法能力、执法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提高执法效能,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当先行。首先,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减少个体因素诱发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在现有教育部本科城市管理专业基础上,高校可适当调整和增设城管执法专业,提高人才的专业化技能。其次,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工作。其中,要特别加强非编人员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用语和执法程序的标准化程度。对协管员划定职责边界,强化法治意识,明确执法边界,特别是要指明红线和底线。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等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清除城管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最后,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阳光执法,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城市发展与管理系主任)
刚中还差几分柔
■张圳
摆摊设点大军与城管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拉锯战,夹杂着偶尔发生的冲突摩擦,吸引着市民的眼球,更考量着城管执法与城市管理的水平。按理说,法规的执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城管执法面对的群体人数众多且往往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他们对城市管理秩序的影响不足以达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程度。执法对象的这种特殊性,要求城管在执法中应尽量减少引发对立的“刚性”,融入能够带来更多和谐的“柔性”。
城管执法时,要管得科学,管得有效,必须“理”字当先。在城市摆摊设点的人员大多来自于农村和偏远地区,对城市管理的规矩了解不多,应向他们做好耐心的宣传和思想工作。从执法情况看,某一群体在某一地域、某一时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城管队员应注意掌握他们的活动规律,平时还可以采取深入社区走访、张贴标语、设置宣传栏等形式,把城管宣传活跃起来。
商贩对城管的不配合,甚至引发冲突摩擦,说到底是为了一个“钱”字。街头摆摊设点者,大都小本买卖、单一经营,执法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虽然城管执法人员有暂扣他们经营工具的权利,但不能用得过多,最好以劝解为主,特别是对初来乍到的“新面孔”。如果“生意未曾开张,工具先被暂扣”,容易引起商贩强烈的对立情绪。有的经营者自身有不少难处,城管在与他们的交流中应多一分真情,多一分关爱,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比如,帮助他们协调合法的经营场所,为他们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这样,可以逐渐建立起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使城管执法更加“柔性”。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城管执法队队员)
体制改革可登台
■余池明
我国现有城管管理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过度性模式,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很少有我国这样的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我国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推进城镇化,流动人口剧增,社会保障跟不上,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较多,造成城市脏乱差和乱摆摊现象比较严重。面对维护城市街面秩序的压力,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城管队伍是不得已的选择。
然而,随着城乡社会保险的接轨,农民工市民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最终完成,流动人口及衍生的压力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城市生活秩序迟早回归正常秩序。因此,目前应该按照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思考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首先要理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解决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的问题,充分发挥既有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可以实行城市管理统一监督、指挥与专业管理部门处罚执法相结合的体制,即利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对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集中统一指挥,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执法处置。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进一步追求综合执法和集中更多的执法权,而是要逐步缩小集中处罚权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城市管理的核心职能。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解决城市管理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的问题,避免委托执法、借法执法以及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局面。从长远来看,建议城管执法主体确定为警察,取代现有素质欠佳的城管队伍,既减少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又增强执法的权威性。
(作者系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对外合作与地方基层领导干部培训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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