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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

终身追责将成为环保问责利器

■中国城市报记者 张兴旺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8月24日   第 24 版)

  编者按:

  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顾生态环境效益,一味追求自己任期内GDP的增长,异地升官做官后,留下被污染的生态环境,但是却没有受到追究。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不仅将面临20余条追责“红线”,而且终身追责制也会成为问责的利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环境损害与职责缺失有关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意见》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配套政策文件。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

  对于为什么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该负责人认为,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强调“党政同责”。

  党政领导面临多项追责“红线”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责任落实至关重要。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日益严格和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加强,国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追责力度也不断加强。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高世楫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办法》本着依法追责的原则,是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未能充分尽职、履职而造成损害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这是现代公共行政对政府部门加强问责的基本要求。

  至于地方党政领导如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他认为,这要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党政工作分工情况,谁履行什么职责,就要对其履职情况进行问责。该负领导责任的负领导责任,该负主体责任的负主体责任。

  为了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办法》分别列出了25条面临追责的“红线”。其中,涉及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有以下几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是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是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是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是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关于这些措施有何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这表明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但还需中央组织部严格考核。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要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就必须从制度上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问责须以专业化为基础

  过去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自己任期内GDP快速增长,而不顾生态环境效益。对于这种现象,《办法》明确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是完全必要的。“许多决策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不是马上可以显现,而且很多环境损害及其影响往往是长期的,因此追责必须是终身制。”

  对此,高世楫认为,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生态状况变化的时空尺度较大,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辨识和责任认定确实需要科学认定,对影响时间较长的,需要终身追责。只要《办法》的原则和措施能够落实,“终身追究”是一种问责利器。

  在宋国君看来,生态环境问题比较复杂,例如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还需具体的标准,这要靠专业化的管理。

  高世楫则表示,环保领域专业性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环境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做到依法、专业化、可问责,而问责本身也必须以专业化为基础。

  《办法》指出,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

  “这些部门对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分析、确认,成为追责的重要依据。”高世楫认为,环保部门承担环境监管职能,首先应该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职能,同时应该对领导干部追责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支撑。

终身追责将成为环保问责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