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这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据了解,《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专家认为,监管配套政策的正式落地,让互联网保险业“有规可循”,那些不靠谱的“奇葩”险或会大大减少甚至销声匿迹,百姓也将会享受到真正的有价值的险种保障。
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2015年1至5月,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数量逾90家,总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规模比例达到5.7%。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部分人身险不受区域限制
在全民互联的背景下,《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险种将有条件地放开地域限制。
“一旦《办法》正式实施,那些分支机构少的保险公司,将不得跨区域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这将降低中小型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业内人士认为,短期来看将利好大型保险公司经营。
互联网保险发展需头脑清醒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趋势,目前大约有80%的公司都在开展互联网相关的保险业务,但我认为互联网保险有点儿过热。”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认为,互联网与保险的结合并不能改变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等,互联网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没办法分散、吸纳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快餐式的消费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培养,下一步将会考虑从人身险特别是高现价理财产品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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