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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十部委为互联网金融开良方

■中国城市报记者 张兴旺 实习记者 张敏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7月27日   第 02 版)

  深圳的小卢目前在一家成立仅一年互联网金融公司上班。他告诉记者,由于这个行业出现的一些“跑路”现象,使他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消费者不信任的情况,这对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仅落实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这给小卢带来了很大的信心。

  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问题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网贷之家数据,截止2014年底,中国网贷行业显示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2014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12月问题平台高达92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市场秩序 

  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该负责人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采取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措施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立法取决于未来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加强监管有助于遏制之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野蛮生长”的状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赞同。他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重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刘俊海认为,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抓紧健全完善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第二,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监管体系。当企业不能自律的时候,政府就要挺身而出,政府部门应该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守护人。第三,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各类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都应该立案,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两个问题。第四,我们要打造消费者友好型企业自律。 

  同时,虽然他对《指导意见》的出台持肯定态度,但还是希望将来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但在尹振涛看来,将来是否为互联网金融立法,关键还要看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成熟业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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