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4日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了细致的对接企业的税收办法,涉及大量京津冀产业转移的具体操作内容。《办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由“顶层设计”阶段转向“全面实施”阶段的重要步骤,保障京津冀协同长远发展的重要一环。
众所周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从制定之初到目前具体实施阶段,产业转移与对接都是难以回避的重点与难点。然而在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与地方政绩考核的硬约束下,有发展前景的项目与产业始终是各地竞相争夺的目标,不仅京津冀发展如此,这也是我国其他省份“诸侯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因此,如何疏解非首都功能,有效实现产业转移与对接是京津冀打破“一亩三分地”势必要啃的硬骨头。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明确京津冀三地的功能定位。它将从京津冀区域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构京津冀区域产业定位。由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京津冀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将逐步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京津冀产业外移与重构。目前指导目录大致有八类重点产业需要河北、天津来承接,分别是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商贸物流、教育培训、健康养老、金融后台、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然而京津冀三地是不同的行政单位,产业转移面临存在较多体制和机制障碍,如何合理重新分配产业转移关联区域间利益,如何协调企业转移带来的GDP、税收和政绩转移,让京津冀三地“合作共赢”真正落地,是京津冀当下面临的障碍与难题。而日前颁布《办法》就是破解机制障碍,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顺利展开的重要举措。
首先,从现实操作层面来看,《办法》的制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迁出地的利益,在财政税收方面合理协调,打破地区间的行政界限,调动地方产业外移的积极性,能够促进三地经济共赢发展。另外,《办法》的制定规范了地方政府在对接产业的优惠政策。由于地方财政分权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制造政策洼地,或者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加剧了地方政府的不当竞争,扭曲了地方政策的初衷。《办法》的制定逐步统一京津冀三地优惠政策,建立三地统一的标准,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承接产业转移行为,是破解地方政府维护“一亩三分地”财税行为的制度探索。
其次,从区域整体发展来看,《办法》针对外移企业规模不同对地方财政影响不同,制定了相应区别的办法。由于缴税较多的企业迁移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这类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和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小,没有给予考虑。因此,《办法》将技术含量高、发展规模大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提高了政策效应的精准性。同时,通过区域税后分成与转移支付,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企业区域合理布局,优化三地产业结构布局、优化首都和非首都地区之间的功能定位,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发展。
最后,从长远来看,产业转移与对接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加强顶层设计、政策协调,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并逐步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由行政命令主导长远发展。当前京津冀大量投资、在建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全面展开,《办法》从法律上为京津冀协同保驾护航,避免地方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减少三地行政摩擦,降低区域交易成本,确保企业会按照市场的竞争规则实施跨区域的投资与布局,保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此外,京津冀协同发展将成为全国区域改革的示范区,在三地产业转移过程中,财政体制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办法》创新区域利益分配和补偿,弱化迁出地利益受损的情形,减少企业受地方政府有形之手的影响,是改革区域财政体制的重要样板。同时,《办法》也是确保产业转移过程中,不会因为地方局部利益而忽视区域整体利益,从区域范围贯彻中央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度改革尝试。
(作者单位系河北工业大学京津冀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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