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了54.77%的水平。虽说与西方发达国家70%以上的城市化水平还有一段差距,但是我国城市化之路的迅速推进也是有目共睹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违背城市化规律、盲目推进城市化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人口城市化滞后于土地城市化,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造成项目的盲目投资和规划的不合理。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诸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渊源要追溯到由于分税制度改革而形成的财税体系。
分税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财税管理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逻辑、有效调动积极因素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整体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种,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留存支持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形成了分级管理的财税体系——这使地方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财政实体,也使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随着我国财政、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权限逐步从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主体,开始积极地介入经济、社会发展,其中,通过获取更多土地资源以换取工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方式成为了地方政府最重要的选择。
在此种发展方式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中国模式”为典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在城市化问题上即表现为政府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新的工业园区、高校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为特点的城市扩容过程。通过追求这种“表象的城市化”可以极大地满足地方政府对于土地价值的期待。反过来,大规模的工业聚集又为一级土地市场带来更多需求,进一步抬升地价,为地方政府反哺工业创造机会,从而形成了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
因此,在当前这种税收制度之下,地方政府还将延续对周边土地的获取,以增强其相互之间的综合竞争力。可以说,分税制改革是城市化的“助推器”,然而,这“助推器”也是“永动机”,开启了,就刹不住车。要想让其停止运转,只能切断其能源供应。
为此,在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对分税制改革遗留下来的过度竞争的市场制序进行修正,建立既能适应市场竞争、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又能防止引起过度竞争的现代财政制度:
一是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必要时可进一步将财权与事权向中央集中,以税收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同时事权与税权相匹配。
二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标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可执行的审计制度,避免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虚报、瞒报以及税收的“空转”等造价现象。
三是城市化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诉求,这也是最为重要的。进一步降低户籍准入门槛,妥善安置城市外来人口的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事宜,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支出责任。只有这样,城市化率反映的才是真实的繁荣,而不是虚假的繁华。
(第一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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