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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4月20日 星期一

互联网医疗监管要规范,更要创新

■朱礼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4月20日   第 14 版)

  近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互联网上一些涉及医学诊断治疗是不允许开展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情况在不断出现,我们将不断完善政策,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正如宋树立所言,互联网快速发展与传统医疗的强烈需求相结合使得互联网医疗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然而,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安全要求更高,对监管水平要求也更为严格。卫计委的这一表示反映了监管部门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无法逃避互联网对医疗行业带来的改变,另一方面又不能放松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监管。

  事实上,进入本世纪以来,监管部门就一直关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并。2001年卫生部发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2009年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治理办法》中,仍然规定了“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指出远程医疗包括两类:一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二是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向患者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可以说,一直以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较为一致,即始终要求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对非医疗机构则一直定位于信息咨询。

  然而,这十多年间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却并没有放慢脚步,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快速问医生、寻医问药网等在线医疗平台发展迅速,许多优质医疗机构的优秀医师也进驻这些平台,为患者提供一些医疗服务。对于近年来卫计委对于互联网医疗不得诊断的三令五申,这些在线平台一般认为自己的业务并不涉及诊断,符合监管要求,比如,医生为患者解答问题、提出回复,对于患者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而非诊断治疗。可是,部分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则认为这些在线平台已经在涉及远程医疗服务,特别是部分在线平台明码标价,医师甚至直接指导患者用药,属于监管政策禁行的范畴。

  卫计委出于诊疗特殊性和安全性的考虑,限制远程医疗的诊断治疗主体,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标准,以确保、提高远程医疗的安全与质量,是其作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简单的“一禁了之”却也没能很好地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笔者认为,正是我国医疗市场的现状和远程医疗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继续长期存在,监管部门需要尽快完善政策,否则仍然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

  我国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与庞大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缺口。“就医难”是近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优秀医师集中的三甲医院,常年人满为患,挂号、诊疗、手术多需要提前预约,无法满足我国患者日益增长的优质医疗需求;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我国还存在着医疗资源错配的现象,使得业已紧张的医疗资源难以充分利用。另外,咨询与诊断界限模糊,监管部门难以用量化标准进行区分,甚至作为执法依据。对于部分患者的疑问而言,医生回复、答疑很难界定为咨询还是诊断,甚至当医生“开出药方”时,也很难判断是用药建议还是指导用药。这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与医生的回复话术有关,而非这个行为本身。

  事实上,卫计委虽然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然而对于医疗人员以个人身份利用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的态度,却也模棱两可。去年下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规定“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而非明令禁止。这也反映着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服务简短的复杂性。

  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在时时刻刻改变着周围的生活,也在不停地给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简单“一禁了之”显然不是解决之道。美国也同样存在这情况,据悉,2013年美国大约有1500万人接受了远程医疗服务,我国的远程医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的发展,为很多领域提供了创新的契机,大大优化了该领域的资源配置,医疗行业自然也不会例外。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改革力度,促使远程医疗向安全、规范、透明方向发展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才能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广大医疗患者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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