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存款保险已经研究、酝酿了多年。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建立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根据《条例》,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同时,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日前撰文称,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储蓄是居民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最高偿付限额设定为50万元人民币,可以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现在的保险额度对一般老百姓影响其实不是很大。“当前的银行破产还是小概率事件,只是对中小银行的信用和风险防控提出更高的要求。”尹振涛说。
据潘功胜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1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对此,尹振涛表示,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还是处于比较好的时期,没必要担忧《条例》出台后银行就会破产。“这个时期出台条例是合适的时期,为银行业提供了缓冲期,为金融市场化提供了一个准备。”尹振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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