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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3月16日 星期一

呼吁“家庭教育”立法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郭新志

■中国城市报记者 叶中华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3月16日   第 14 版)

  郭新志

  已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郭新志,在本次“两会”上信心满怀,一连提出23份议案,备受瞩目。郭新志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此前已先后提交议案、提案、建议200多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救助流浪乞讨儿童实施办法》《提高中华民族素质 要从婚前检查 、产科医生抓起》《以大脑亮点工程 改善重工业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我省旅游资源活力》和《残疾人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立案。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努力践行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在本次23项议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她提出的“为家庭教育立法”。据悉,此法目前在世界各国尚属空白。郭新志说,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不够系统,缺乏专门的家庭教育法,难以满足规范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需求。

  “女性和青少年素质教育的缺失,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以及随着单独二孩制度的放开,出生缺陷、心脑疾患、各种先后天复杂疾病将会呈‘井喷式’爆发,成长为自觉、合格、优秀、卓越的母亲显然尤为重要。女性强则国强。”她深感忧虑地表示。

  因此,郭新志提出现在家庭教育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以法律的威严让家长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使每个人在享受结婚生育的权利之前,也有学习为人父母知识的义务。以此不断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提升女性素质,改进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从根本上抓出生人口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人口,提高国民素质。

  为此,她建议:第一,要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另外把学校也列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要设置家庭教育课程,这样家庭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能到位。

  第二,教育的内容不仅有亲子教育,还有婚前优生优育教育、母亲教育、婚姻教育、家庭成员教育、两性平等教育以及家庭资源管理方面的教育等。      

  第三,须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让它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还应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此外,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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