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议案的公布引发关注;议案覆盖领域广泛,委员们各抒己见;网民们争看“亮点”、热议“槽点”;以至于《人民日报》都操心地提示“请记得,你不称职,就意味着人民的缺席,你的失语,就意味着人民的沉默”。实际上,“两会”议案或“院外游说”方案的优劣,都可对照以下十条标准来评价。
第一条标准:回应人民的“底线需求”。议案要回应人民当前的最为迫切的“底线需求”:解决群众最深重的疾苦,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扎实改变群众不能容忍的社会问题。
第二条标准:议案所代表的立场。从公共政策的视角,议案都有立场,可以代表先进生产力,引领科学的改革方向;也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造福社会民生。
第三条标准:议案已经过实践检验。议案若已做试点并经实践检验有效,或已在西方国家实施且确实管用,还需调查该试点经验是否具有全面推广的可行性,这样才具有决策参考价值。
第四条标准:符合社会治理的常规发展规律。社会治理通常从粗放式阶段,向规范化、精细化阶段发展,再迈入人性化发展阶段。议案要首先经过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合理性评估。
第五条标准:国家公共利益的收益。国家公共利益至高无上,评价议案首先要看对国家公共利益带来明显的好处:强化公共安全、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秩序、提高社会保障等。
第六条标准:“社会最大公约数”的收益。人民群众都受益才是好议案。由于利益相关群体的需求和站位都不尽相同,就要看“社会最大公约数”的收益和态度,即绝大多数民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
第七条标准:利益受损方及其反对理由。公共政策会导致利益受损方,有直接的受损方,还有“相对被剥夺”的间接受损方。此时,要评估受损方本身获利的合法或违法,在合法获利情况下还要评估其反对理由是否合法合规,或合情合理。
第八条标准:可预见的连锁反应。公共政策将具有连锁反应,既有良性利好,也必然有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每一份议案,都要自觉做好社会风险评估,识别相关的高危风险,提前更换“带病”议案;不能因图一时之快或一叶障目,而导致多米诺骨牌式的负面社会后果。
第九条标准:实施的成本。议案的执行是否具有可行性,“投入和产出比”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既要算直接的“经济账”,更要算综合的“社会帐”。关于司法公正、政府公信力、重大民生福利等事项的议案,若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经济成本再大也要落实和坚持。
第十条标准:议案的配套和可持续性。议案一旦成为公共政策,不能早令夕改、支离破碎,而要有配套的设计、能良性循环。因此,好议案还要喊得响、落得实,党政支持、社会参与,有配套、可持续。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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