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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业 2022年01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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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一致性与冲突性

侯珏昊 《 中国报业 》( 2022年01月25日   第 01 版)

    [摘要]新闻媒体和司法系统同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均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产生冲突的现象却并不鲜见,这与二者评价体系不同、社会功能相异以及信息发布不同步关系密切。因此,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化解二者冲突,以更好为人民服务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开  联合发布机制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媒体与司法的定义

    1.何为媒体

    根据《辞海》定义,“媒体是信息传播的工具,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信息:第一是媒体的性质或者说本质特征,即一种工具;第二是媒体所承载的物质,即资讯信息;第三是媒体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媒体赖以发挥作用的技术设备,即所说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明确了媒体的定义之后,我们再对其功能和特点进行探讨。根据经典的传播学理论,媒介具备守望或监视环境的“雷达功能”、协调和管理功能、教育功能及娱乐功能,追求真实性、时效性和公开性等。其中“雷达功能”为媒介基本功能,即向受众及时提供并告知新闻;而与社会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协调和管理功能,这也是媒体影响整合社会观念、形成社会舆论,进而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压的主要方式。而协调和管理功能也是媒介参与司法审判的依据之一、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2.何为司法

    根据陈瑞华的定义,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而从司法的一般定义来看,司法应为法律的执行者,即利用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协调社会利益。所以说,司法是一种仲裁手段,而且是一种权威的仲裁手段。司法审判虽不具备主动性,但一旦介入即具备了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司法是一种制约和平衡机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公民提供最后的、最基本的保护。

    媒体与司法一致性体现

    1.在我国,媒体与司法均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在我国,司法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其效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赋予,承担着执行法律、解决社会争端的重任,理应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所以人们往往会要求司法公正,即司法系统在审判过程中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法律权力,坚持客观中立原则,按照事实和法律说话。

    而我国的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具备形而上的上层建筑属性和形而下的信息产业属性,而“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则是上述双重属性在当前我国新闻事业中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我国新闻媒体应首先坚持党性原则,为人民服务,表达人民群众的日常思想和情感。

    为人民服务是司法系统与新闻媒体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二者一致性的体现。无论二者在组织形式、运营方式、社会功能等诸方面有如何大的差别,均不能说明新闻媒体和司法系统具有本质上的对立性。就本质和目的而言,二者实际是一致的。这也是传媒与司法一致性最关键、最重要、最本质的证明。任何探讨二者关系的研究均应把握这一关键点,以之作为论述的根本前提和出发点,而不能本末倒置。

    2.媒体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我国,司法系统因为权力较小且不具备主动性,往往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致使判决出现难以服众、不合法律的情况。所以,司法独立的重点其实不在于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介入,而在于减少其他因素对司法审判的过多干涉。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司法系统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保持自身独立,进而出现判决不公正现象。如前些年的孙志刚案、三聚氰胺事件等。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将事实大白于天下,很难说当事人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3.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保证法官不受干扰地独立判决以及维护原告人、被告人隐私的考虑,我国司法系统往往会拒绝公开信息和庭审现场,或者极力推迟信息发布时间。但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而新闻媒体作为公民知情权的代行者,其监督和介入有利于司法机关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民知情权。

    新闻媒体与司法系统产生冲突的原因

    1.评价体系不同

    司法系统评价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法律作为最低层次的道德,和道德有所不同,它更加强调理性,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允许掺杂任何情绪。而媒体评价的标准是公共舆论,也即道德。相对于法律的理性而言,道德更易为情感所影响,其评价标准也与法律不完全一致,因而时常会出现司法系统判决无误但社会舆论并不理解,甚至指责司法系统的情况。

    2.双方互不信任

    二者作为社会公器,在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二者沟通甚少、交流甚浅。这一方面是由于“隔行如隔山”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则因为双方缺乏互信基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致使司法系统部分人员对新闻媒体畏之如虎,进而拒绝与新闻媒体发生关系,减少与之接触。另外,一部分违法乱纪分子的产生使得媒体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部分新闻记者所采用的隐性采访等有违新闻操守的行为使得司法系统对媒体秉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二者的冲突与“某些不愉快的过往”以及有效沟通手段的缺失不无关联。

    3.信息发布不同步

    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强调时效性,但案情审判不是一锤定音,往往会是一个曲折、繁复的过程,因此长篇系列报道、跟踪报道应运而生。但这些报道有时是不全面的,可能会对社会舆论产生误导。而司法系统一向以谨慎为主,信息发布存在滞后性,往往会等盖棺论定之后才发布信息。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二者经常会因信息发布不同步而产生冲突。

    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1.尽快建立和规范新闻法规

    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新闻法》《新闻媒体监督法》等法规,对于采访过程中的权利和限制予以明确的界定,明晰媒体监督司法的界限。同时应给予媒体一定程度上介入司法的权利,允许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法律允许下的信息。

    2.提升新闻记者法律素养

    很多时候媒体与司法冲突的根源在于新闻记者法律素养不足,对法院判决不理解、解释失实,进而误导社会舆论。因此,缓解二者冲突需要进一步提升记者队伍素质,提升新闻记者法律素养。

    3.提升司法系统媒介素养

    很多司法系统官员,不知道如何和媒介打交道,进而对司法公开造成严重破坏,也加剧了媒体与司法系统的对立态势。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系统的媒介素养。

    4.建立联合发布机制

    建议在审判过程中,司法系统和新闻媒体合作协商,通过司法系统定期通报审判进程、举行联合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发布信息。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因信息发布不同步带来的冲突与误会。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夏征农,陈至立.辞海(第6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

    [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0(05).

    [3]李良荣,沈莉.试论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的双重性[J].新闻大学,1995(02).

    [4]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朱姝.论司法公正中的传媒角色[J].法制与社会,2017(23).

    [6]周龙.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博弈及协调机制[J].新闻传播,2018(08).

    [7]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J].当代传播,2008(06).

    [8]蔡宇峰.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良性关系之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8(28).

    [9]陈萍.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0).

    责任编辑:若  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