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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刘莎 《 中国报业 》(

    [摘要]本文从明确数字出版、版权和数字版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数字版权    保护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各类功能强大的移动智能终端给数字出版产业带来了巨大的需求市场,使我国数字出版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黄金时代。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数字出版作为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数字版权保护。

    事实上,自图书数字化后,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不少刚刚出版的图书很快就被做成电子书在网上流传,而且常常是某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制作,这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一些出版社不愿让自己出版的图书数字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数字出版中盗版问题有所担心和顾虑。因此,解决不好版权的保护问题,即使数字出版产业本身极具发展潜力,也难以促使出版社投身其中。

    数字出版、版权、数字版权的概念

    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从管理和应用的角度对数字出版作了如下定义: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

    版权又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利。

    数字版权是数字作品的版权,是指数字消费品如电子书、数字音乐作品、数字视频及软件等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和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是一致的。

    常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概述

    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是以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字版权为核心,涉及上传、下载、网页抄袭、链接、破坏技术措施等各种形式。常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情况包括:

    1.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网络作品属于作品的一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可擅自使用。网站拥有对经作者授权发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出版权,未经网站许可,出版社将其下载出书就构成侵权。

    2.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网

    数字化作品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新作品的创造性,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中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网上进行传播使用,并获取合理报酬。任何单位、个人未依法律规定或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明知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放在网上散布,均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我国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缺乏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律

    自199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等多达百部,但缺乏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2. 缺乏数字出版管理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应用的出版使得数字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已严重滞后,无法跟上数字时代发展的步伐,无力解决数字出版中新出现的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3.技术保护措施落后

    (1)数字版权标准不统一。目前,虽然各个出版商、公司都有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技术,但因为他们所使用的数字内容标准、版权描述和封装等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而整个数字出版行业也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数字出版规范和标准,导致不同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各自独立,难以实现电子出版物之间、电子出版物与终端之间的互通。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出版社、作者、终端厂商之间各自为政,数字作品不能出现在所有终端上,损害了消费者自由利用数字资源的权益。

    (2)版权保护关键技术不高。如DRM是目前使用最多、技术较成熟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它以数字水印和内容加密为基础,但目前市场上的数字水印产品在技术上还不成熟,稳定性较差,很容易遭到破解。

    完善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已经对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晰的了解,下面我们就提出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数字出版相关法律法规

    (1)出台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为健全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环境,目前最迫切的是出台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在该法中,应对现有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出整合,确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核心内容,从而建立起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干。在制定和出台信息安全基本法的同时,完善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电信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也十分重要),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治理和健全需要这些法律的相互支撑与配合。

    (2)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一是设置数字出版权。对数字出版物设定一项单独的数字出版权,有助于明确数字出版权区别于传统出版权的独立性,这样著作权人在联系出版商许可版权时,如没有明确约定同时许可数字出版,出版商就不得以约定不明为由擅自行使著作权人的数字出版权。这对于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大有裨益。与其著作权人单枪匹马地去维权战斗,不如联合出版社一起采取打击措施,抑制盗版,促进正版的流通。二是明确数字出版权适用“有限权利穷竭”原则。“有限权利穷竭”,指的是附在作品上的著作权不随作品载体的转移而丧失。我们建议数字出版适用“有限权利穷竭”原则,应既不同于传统出版权的权利完全穷竭原则,也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全不穷竭原则,“有限权利穷竭”原则需要根据不同数字出版物的特性,在一定次数上和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穷尽,以适应网络出版传播的需求。

    2.构建数字出版登记认证制度,明确数字版权归属

    (1)建立数字版权登记体系。明确数字版权的归属,需要加强数字版权登记。构建数字出版登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减少数字版权纠纷,降低司法和行政保护资源,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建立数字版权认证体系。统一版权认定标准,明确版权归属,是数字版权保护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亟须制定和统一数字版权的认定标准,解决好数字出版中的版权归属问题,从国家层面完善数字版权认证体系建设,进行数字版权认证中心建设。这为我国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数字版权认证中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完善数字出版法定付酬标准,健全数字版权付酬机制

    (1)完善网络法定许可制度。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益于数字版权授权范围的确定。我国正逐步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备案、及时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使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

    (2)建立第三方付酬机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修改和完善的目标就是,使其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文化的传播与进步。数字出版领域则可尝试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形式来解决付酬问题,亦可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向权利人付酬。

    4.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权利人可最先采取的、最为有效和直接的维权手段。出现了侵权盗版现象后,在司法、行政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说是数字版权保护不力后的一些补救措施,而技术保护则是从运用技术手段、从信息发布的源头来进行版权保护的。我们应加大新技术研发,通过技术的研发与实施来加强数字版权的保护,建立授权、发行、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经济科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黄孝章,张志林,陈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张尧学.互联网与数字出版传播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4.

    [3]司占军,顾翀.数字出版[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

    [4]唐乘花.数字出版基础[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

    责编/孙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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