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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音乐翻唱侵权现象解析

罗 朋 殷亚莉 《 新闻战线 》(

    音乐著作权是音乐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电视综艺节目未经授权人许可而对歌曲进行改编、翻唱的事件屡遭侵权质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成为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只有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提高版权保护意识,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才能助力优秀音乐作品的传播,切实推动音乐创作的发展与繁荣。

    音乐侵权     歌曲翻唱     维权意识

    近年来,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在创作理念和节目内容上不断创新出奇,成为深受观众尤其是青年观众喜爱的节目类型之一。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中国新歌声》)、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后改名为《歌手》)、北京卫视的《跨界歌王》等节目,因观众的收视热情与积极参与,都成为了现象级的电视综艺节目。然而,在这些有着众多拥趸的歌唱选秀/真人秀类节目中,出现了不少未经授权人许可而对原音乐作品进行改编翻唱的行为,所引发的侵权纠纷为节目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2018年7月3日,独立音乐人李志微博发文称,由腾讯视频、哇唧唧哇等单位联合出品的《明日之子2》,未经授权翻唱了其创作的歌曲《天空之城》;在2018年年初《明日之子》的全国巡演中,也有选手未经授权翻唱了其创作的《关于郑州的记忆》,作者表示将诉至法庭,索赔300万。7月6日,独立音乐人赵雷的经纪人迟斌称《明日之子》在2017年杭州站和2018年洛阳站的巡演中未经授权翻唱了赵雷创作的歌曲《成都》,涉及侵权。由此,一系列综艺节目音乐作品侵权纠纷被爆出,音乐作品的维权和版权保护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版权问题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播出的歌唱选秀/真人秀类节目中的翻唱行为,涉及对原音乐作品的重新演绎、改编、传播等,属于对他人著作权的一种使用行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随着网络与新媒体快速发展,很多电视节目都采取跨屏传播的方式,受众可以在电脑、手机等接收端收看,因此,电视综艺节目中的翻唱行为一旦涉及侵权纠纷,较先前的电视载体传播,其传播与影响的范围更大。

    电视综艺节目音乐作品翻唱的类型与版权获取

    目前,电视综艺节目中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进行“翻唱”,有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等形式。直接翻唱即直接拿来演唱,演唱时保持了原音乐作品的整体风貌。直接翻唱会涉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者应享有的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改编翻唱即演唱时对原音乐作品的词、曲等作出较大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创新。经过重新演绎后的作品会与原作品有较明显的区别,但仍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我国,综艺节目的音乐版权授权主要涉及3个主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著作权人、电视台或互联网平台。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作家协会于1992年共同发起成立,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注册成为会员的著作权人一般会授予音著协管理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电视台、互联网平台等节目制作方可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直接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然而,综艺节目中的改编翻唱还会涉及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因此,节目制作方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对改编的授权许可。对于没有加入音著协版权保护范围内的著作权人,节目制作方则需要与歌曲所属版权方或原著作权人进行协商,以获得歌曲的使用授权。

    目前热播的音乐类电视综艺节目,如《我是歌手》《快乐男生》《中国好声音》等,都属于歌唱选秀/真人秀类节目,虽然节目的内容与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有参赛选手选择演唱/翻唱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歌曲,节目在电视台或网络平台的播出也具有商业性,因此,如果未经原作者的授权,这类翻唱表演就很容易涉及侵权问题。

    现状与特征

    早在2004年电视综艺节目《我型我秀》《超级女声》播出时,就有不少歌曲涉及翻唱,由于当时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不强,诸多翻唱行为是否侵权并未被追究。随着人们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著作权人诉综艺节目音乐翻唱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从目前出现的电视综艺节目翻唱侵权纠纷看,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翻唱纠纷频发,涉及侵权的案例数量多、范围广

    根据《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当年发生的网络内容产业各领域的案件,音乐作品案件占9%。①而音著协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音乐维权案件在2006年有23起,2016年上升至121起,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的版权案件增长近6倍。② 

    对电视节目制作者来说,内容为王是制胜的法宝,优秀的音乐作品被视为歌唱选秀/真人秀类节目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这些节目中,选手热衷于翻唱一些著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歌曲,如高晓松的《默》、汪峰的《春天里》、马頔的《南山南》等。与此同时,一些优秀的外文歌曲也频频被选手翻唱,如歌手迪玛希就在《我是歌手5》等节目中未经授权翻唱了俄罗斯歌手维塔斯的原创歌曲《歌剧2》,版权方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也因此向节目制作方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要求湖南卫视停止侵权行为的律师函》。可以看到,音乐作品翻唱侵权纠纷,不仅涉及国内创作者的版权,也涉及国外。

    下表是根据近年来澎湃新闻报道中的综艺节目翻唱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例的不完全统计:

    从列表可以看出,侵权纠纷不仅涉及传统的电视媒体,还涉及网络平台等新载体与新业态,如腾讯视频的《明日之子》,自2017年开播以来所涉及的歌曲翻唱纠纷就多达6起,节目因此颇受诟病。而电视台所制作的《跨界歌王》等节目也先后面临高晓松、唐映枫、刘昊霖等音乐创作者的侵权指控。

    独立音乐人作品更易被侵权

    国内音乐行业中,由于独立音乐人多是独立制作,受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能力配备专业的律师团队,很容易成为不同综艺节目侵权的对象。如独立音乐人樊冲创作的《我要你》、李志的《关于郑州的记忆》、赵雷的《成都》等,都被《明日之子》侵权。歌手戴荃在微博发表《我有话要说:从〈悟空〉两年多来版权“零收入”说起》一文,自曝成名作《悟空》在无授权、未告知的情况下被多次翻唱,并在多个音乐平台上公开传播,两年时间里其版权收入为零。除了以上著名的独立音乐人被侵权外,还有部分独立音乐人因为名气不大、行业话语权弱,原创作品被侵权后选择了沉默。

    纠纷成因

    媒体为降低制作成本, 忽略版权保护问题

    优质的节目内容是综艺节目赢得观众的制胜法宝,而音乐类综艺节目尤需大量的优秀歌曲做内容支撑,但因节目制作过程中时间紧迫,为了降低成本,制作方往往会忽视版权授权问题。如音乐竞技真人秀节目《梦想的声音》,由于节目赛制和规则等的制约,制作方无法确保所翻唱的歌曲提前获得版权方授权。因此,一般情况下,电视台或制作平台会先选择歌曲进行改编翻唱,被诉侵权后再作版权纠纷处理。如《跨界歌王》《梦想的声音》对高晓松的《恋恋风尘》《默》等作品的翻唱,制作方都是在高晓松发出维权声明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来获得授权。

    节目制作方忽视版权保护,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歌手乃至观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漠视。如选秀歌手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第一季)中未经授权翻唱了曲婉婷创作并演唱的歌曲《我的歌声里》,曲婉婷委托所属环球音乐公司发出维权通告,但却引发了李代沫歌迷的不满,认为原唱维权是炒作。遭遇类似情况的还有《春天里》的原唱汪峰、《悟空》的原创戴荃等。正常的维权行为得不到公众理解与支持,这也是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一大问题。

    音乐作品版权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维权成本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数据显示,音著协拥有相关市场上超过90%以上的音乐作品的授权。③然而,版权保护并未因为此类管理组织的版权代理而变得井然有序,相反,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如在2013年,许明明未经授权在《中国梦之声》中翻唱歌曲《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受到原歌曲创作者阿肆所属公司摩登天空的侵权指控,虽然《中国梦之声》节目组表示已向音著协支付过版权费用,但摩登天空却称并没有授权音著协代理版权业务。2015年,《中国好声音》的冠军选手张磊在比赛和商演中翻唱民谣《南山南》,但音著协对此作品仅有音乐表演权,因此张磊被诉侵权。可以看出,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相关的各项权利纷繁复杂,音著协对版权的代理又有不同的内容,而版权归属问题有时会涉及词曲作者或歌手所属公司,甚至会出现同一首歌的版权多方所有的状况。因此,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管理,让获取版权的难度增加,沟通成本加大。

    此外,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由于证据收集难度大、涉及侵权的人数多、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增加了维权的花费与时间成本。如音乐人李志诉酷狗音乐侵权案,时间长达2年,得到的赔偿只有28705元人民币,除去时间成本,聘请律师和其他的费用加起来,倒亏1661元。④而李志是国内少数配备了专业律师团队的独立音乐人,音乐人如果没有专业法律团队的加持,维权会十分困难。

    侵权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弱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和法定赔偿,若前两者没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的话,最高50万元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同时,法院会综合侵权作品知名度,侵权时间长短、范围、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但在大多数的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很难提供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充分证据,最终一般都是由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在2013年9月25日开庭审理的“天后”歌手王菲翻唱歌手李健《传奇》的侵权案件中,由于法院忽略了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及侵权作品知名度,最后判定李健方面获得部分胜诉,但获得的赔偿仅有2250元。由于侵权违法成本低廉且被侵权方起诉流程冗长、耗费时间长,许多音乐节目制作方抱着“歌曲先用着,著作权人找来再说”的侥幸心理来应对侵权纠纷。

    应对策略

    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颁布版权法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版权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别十分广泛。⑤如果歌手想要在演出中翻唱他人的作品,除了要获得作者和版权所有公司的授权外,还需要缴纳一笔高额的版权使用费。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业态与新载体不断出现,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也不断增多。如针对互联网平台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7月颁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220万首在线音乐作品被下线。根据《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发生的网络内容产业各领域的案件,音乐作品案件占9%,占比最低,然而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却最高。⑥可以看出,有关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受到以国家版权局为主导的各相关方的重视,特别是在保护原创音乐方面,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我国的版权付费和保护制度还需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诚信记录制度,如将严重侵权者列入诚信记录的黑名单等。只有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遏制侵权行为。

    节目制作方应当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

    在音乐类综艺节目不断被诉侵权后,部分节目制作单位已经意识到音乐版权保护问题。《明日之子》频频被曝出侵权纠纷的同时,同是腾讯视频出品的《创造101》,因节目组对版权问题的重视,在节目录制前就完成了所选用歌曲的授权洽谈,避免了节目播出后版权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制作公司和网络平台对版权的重视,既展示了对于创作者智力劳动的尊重,也避免了因侵权纠纷的发生而耗损节目的美誉度和粉丝观众的流失。与此同时,设立专门的版权保护部门,聘用专业的法律人才负责版权的甄别和获取,能够从法制化的层面确保节目制作者有效规避侵权风险。

    翻唱者应重视原创作品版权保护与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粉丝经济”时代,歌手作为公众人物,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版权,是树立正面形象、收获粉丝喜爱和观众认可的基础。歌手李健为了在《我是歌手》中改编许飞原创歌曲《父亲的散文诗》,事先主动联系许飞获得许可并交付了版权费。李健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不仅规避了侵权的风险,也因尊重他人版权的专业精神而获得了众多观众的肯定。

    著作权人应重视版权保护,积极维权以遏制侵权频发

    根据音著协的年报统计,2006~2016年,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版权的案件增长近6倍。在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随着版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好转,著作权登记数量也快速增长。2017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突破200万件,同比增长25%,创历史新高。”⑦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开始重视版权保护问题,并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侵权纠纷。如独立音乐人李志在过去8年的时间里,面对酷我音乐、虾米音乐、农夫山泉公司、《吐槽大会》和《跨界歌王》等的侵权行为,努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带动了一批音乐人对侵权问题不再缄默。

    建立完善版权数据库,培养受众版权意识及付费习惯

    在国外的音乐版权管理体系中,音乐分类细致,摇滚、电音等每一种音乐类型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或联盟管理版权,音乐创作的版权归属都有数据可查。专门的版权公司还能够计算收益,版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就目前我国的音乐版权保护来看,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建立完整的音乐版权数据库、细化音乐版权分类、优化数据信息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副总裁吴伟林表示,腾讯音乐版权数量已超过1500万首,拥有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索尼、华纳、环球的音乐版权,目前在国内在线音乐平台中,腾讯的音乐版权数量是第一位的。 随着用户付费习惯的养成,各音乐播放平台更应该积累正版曲库,在不打破听众免费听歌习惯的前提下,让听众为音乐的附加产品付费,同时提高传唱度,确保音乐人的创作动力。 

    结  语

    以歌曲“翻唱”为主要形式的音乐类综艺节目,使众多优秀音乐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满足了广大观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也是需要解决好的问题。节目制作方改编他人的音乐作品在商业演出或比赛等活动中进行翻唱、进行电视录制播出、在网络平台传播翻唱演出等,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音乐综艺节目制作单位和网络平台在不断创新节目模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应提高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遵守音乐版权使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确保音乐人在创作中的智力劳动付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使节目既能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音乐作品,又能切实推动音乐创作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罗朋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殷亚莉系该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陈利云

    注释:

    ①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年报》,

    http://www.mcsc.com.cn/infom-4-1.html

    ②王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合理性解析》,《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③人民网:《法制日报:保护音乐版权要加大侵权成本》,2018年7月11日,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8/0711/c1003-30139286.html

    ④丁汉青:《传媒版权管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9~54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2018年04月26日,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179/373044.html

    ⑥凤凰网:《国家版权局:网络将会是版权监管的主阵地》,2018年04月28日,

    http://wemedia.ifeng.com/58607211/wemedia.shtml

    ⑦搜狐网:《“进口小哥哥”迪玛希翻唱风波看“版权之重”:国外公司已被压垮,国内平台凭什么活下来》,2017年2月23日, http://www.sohu.com/a/127016577_5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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