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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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 张君明 《 新闻战线 》(

    摘要:新闻自由的公开性与隐私权的私密性之间存在必然的矛盾。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权利本身的对抗性、权利界限的不确定性、新闻法律规范的缺失、新闻媒介的功利化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化,成为隐私权保护障碍的主要原因。采用完善相关立法、慎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新闻报道规范性并构建新闻侵权指导案例制度等手段,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制,是畅通新闻传播渠道、保护公众隐私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新闻传播     隐私权     法律思考

    新闻传播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增长知识、了解世界重大事件的主要途径,在引导主流意识、凝聚公众共识、监督社会风气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新闻媒体在将新闻信息及时传播给大众的同时,也存在着为获取公众兴趣和提升市场占有率,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并擅自披露、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形。如何协调与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新闻传播的视角下对隐私权保护进行法律思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隐私权的内在价值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探知、使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①一般认为,隐私权包含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滥觞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法律设立隐私权的初衷在于维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个人的信息保密和私人生活不被打扰,从而保障及促进人的自由及尊严。正如美国学者加文森所言:“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的暴露于公众面前时,我们的自尊也被摧残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损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隐私的原因。”

    隐私权保护与新闻传播冲突的现状考察

    隐私权价值在于个人人性的尊严,而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自由、民主,价值的诉求不同,导致了二者必然存在冲突。

    隐私权扩张引发的问题

    自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和沃伦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的内涵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隐私权的扩张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权主体的扩张。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现在学术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涵盖保护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甚至死者。二是隐私权客体的扩张。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那些实际上被纳入或理论上应被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一系列对象,比如私人生活环境、私人信息。②现在,有部分观点试图将隐私权客体范围扩张,从而囊括个人信息。一些不属于隐私权的私人信息正不断被权利人以隐私名义主张保护。

    新闻传播的公开性和隐私权的保密性具有天然的冲突,法律应当给予双方平等保护,实现双方利益平衡。但隐私权的扩张打破了这一平衡,引发了下列问题:

    隐私权的扩张对新闻传播信息资源需求的妨碍。隐私权保护自然人享有独处的安宁而不被他人侵扰。而新闻传播过程中讲求言论自由,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需求。隐私权的过度扩张会导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所必需的信息资源被限定在更小的范围之内,从而减少了新闻报道的种类,阻碍了重要信息的流通和传递,动摇了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存在基础。

    隐私权的扩张对新闻传播舆论监督功能的掣肘。隐私权的过度扩张会导致舆论监督功能的弱化。由于隐私信息范围的不断膨胀,从而导致受监督的信息范围相应缩小,媒体为避免对隐私权的侵犯,不得不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自身报道是否侵权的法律认定方面,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监督职能。

    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与隐私权的扩张所带来的后果类似,倘若滥用以公开传播信息资源为宗旨的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同样会打破新闻传播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对隐私权人格尊严价值的侵蚀。新闻传播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会有损隐私权的内在价值,不利于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一方面,隐私权的人格尊严价值要求将人本身当作目的,应当有利于所有人自由发展。而新闻的自由传播则是把报道价值和社会反响作为首要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将个人沦落为手段或者客体的危险,个人的人格尊严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传播言论自由权的膨胀,使得个人的隐私信息、活动可能被新闻媒体公开传播,隐私权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形同虚设,让个人尊严丧失殆尽。

    对隐私权客体范围的减损。隐私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得在没有征得当事人许可或者在已取得的当事人许可范围之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收集和揭露他人私人信息。③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的扩张则容易导致公民隐私范围被随意突破,出现私人信息空间被挤压的窘境。

    隐私权保护与新闻传播冲突的原因探析

    权利本身的对抗性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因为新闻和言论必然会牵涉到他人的隐私。新闻媒体为实现其社会责任必须实现新闻的公开性。与此相反的是,维护隐私权的要点在于保密。个人为防止外界对其私生活的干扰,期待拥有免受外界入侵的权利。新闻传播的开放性和隐私权的内向性之间的天然属性决定彼此必然存在与生俱来的对立和矛盾。再加上现如今一些新闻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披着新闻自由及公共利益的外衣,肆无忌惮地侵害采访对象的隐私,这种做法无疑使新闻传播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雪上加霜。

    权利界限的不确定性

    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此权利与彼权利的界限不确定。新闻传播偏向于保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采访和报道的自由,隐私权则倾向于保护自然人维护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的诉求。在我国,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相关的完整法律制度并未建成,二者的界限难以划分,也是导致隐私权保护与新闻传播冲突的原因。

    法律规范的缺失

    我国立法并未给予隐私权保护足够的重视。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规定“公民隐私权”或“个人隐私权”,粗略的保护性规定则散乱在不同类别的法律条文之中,新闻传播和隐私权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实质性的专门规定很少,且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往往很难掌握范围或尺度,这种规范的缺失加剧了二者之间的冲突。

    新闻媒介的功利化

    媒体的市场化和新闻竞争的激烈化,难免导致部分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新闻报道的轰动效应,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获得、披露他人隐私信息和活动,进一步提升其知名度和收视率。这种做法显然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从而导致近年来新闻侵权的案件数量剧增。另外,社会公众出于猎奇心理,往往倾向于窥探了解明星及社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这种市场与需求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的冲突日益严重。

    社会环境的复杂化

    当前社会多元化思潮涌动,社会公众的价值观难免出现偏差,社会环境和群众意识也是导致二者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公众普遍存在忽视个人隐私权的情形,对他人隐私的不当泄露多持无所谓的态度,没有真正把隐私权作为尊重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完善相关立法

    加快新闻立法进程。当前,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制定专门的新闻传播法,或新闻自由法的方式,这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在于法律规范比较集中且系统。相较之下,我国将新闻相关立法灵活散布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这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加强与其他部门法规之间的联系,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只有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才能减少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鉴于此,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笔者建议,未来新闻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和保障新闻自由;确定国家对新闻出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确定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从业条件、法律责任;明确界定公民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强调新闻工作者尊重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职业道德规范等。④

    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立法。我国民事立法已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一项人格权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条并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范围、救济方式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造成各地裁判标准不够统一。因此,应当制定民法典或单独的人格权法,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新闻媒体是否侵权、侵权责任大小和对被侵权人的法律救济方式,防范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害。

    加强新闻报道规范性

    坚持适度、平衡原则。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始终坚持适度、平衡的原则。适度原则要求新闻媒体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报道不能逾越权力行使的边界,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平衡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协调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从而确保各方实现利益最大化。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应权衡轻重、谋求平衡,既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和新闻报道的及时性、有效性,也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加强自我约束。新闻传播具有快捷性、广泛性的特质,一旦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危害会以不可估量的速度蔓延且难以挽回。新闻侵权案件中,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一般无法用物质和金钱来衡量。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新闻信息的各个环节把关,严格审核报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一步强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始终坚持良好的执业操守,恪守新闻行业规范,确保其行为符合新闻报道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此外,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由媒体行业协会对传媒的市场竞争秩序、媒体及媒体从业者的职业操守等予以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管。当媒体工作者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时,主管单位或自律组织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该类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构建新闻侵权指导案例制度

    当前,新闻侵权类案件多发,且呈现复杂化、敏感化趋势,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往往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构建新闻侵权案件的指导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通过选取典型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公布,从而确立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方法,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的新闻侵权案件提供参照依据。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郭潇颖

    注释:

    ①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③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④吴琼:《论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衡量》,南昌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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