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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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政治责任与商业利益追求的博弈

——基于媒介经营管理视角的研究

● 赵雅文 邹梦蝶 《 新闻战线 》(

    纵观近年来新闻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敲诈案件屡禁不止,一些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竟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公权力变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私器。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进步,部分网络新媒体也成了一些人眼中实施新闻敲诈的平台。

    新闻敲诈逾越了媒体职业道德的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边界,不仅危害了公众利益,也削减了媒体公信力。那么,新闻敲诈的根源何在?与其他违背媒体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何不同?作为敲诈行为实施的主体,新闻单位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怎样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媒介经营管理视角切入,对新闻敲诈的实质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调解与平衡办法。

    新闻敲诈的特性:对新闻媒介双重属性的不当利用

    新闻敲诈的界定与演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将新闻敲诈界定为:“新闻敲诈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参等)相威胁,强行向被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①从中可以看出,新闻敲诈的主体是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客体是涉事报道对象(企业),渠道或手段是具有监督权力的媒体平台,目的是获利。

    新闻敲诈的演化路径如图1:首先,有偿新闻是新闻敲诈的始作俑者。其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花钱买通记者或媒体进行宣传;二是官员为遮丑贿赂记者进行报道。上述过程中,媒体都是被动的,是企业或官员的“给予”,属于受贿;而当记者或媒体为获取好处向企业或官员威胁时,那就是主动的“索取”了,属于新闻敲诈。

    基于以上概念界定,笔者对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近两年公布的6批查办结果进行了归类统计(见表1)。在全部32起(第六批算为1起)违法违规案件中,新闻敲诈案件占9起,其中4起为新闻单位团体实施、5起为个人借新闻单位名义实施,9起案件的行为主体均以敲诈勒索罪受到法律制裁,部分当事人也以受贿罪受到相应处罚。

    新闻敲诈的实质与特点

    新闻敲诈的实质是媒体寻租,即滥用新闻报道权,因而也可以称之为“权力寻租”。“租赁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媒体用稿件、版面甚至公信力换取利益,租客则是花钱在大众媒体上买可传播的口碑和信誉。显然,这条利益链早已逾越了道德,并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从道德层面来讲,新闻敲诈与其他违背媒体职业道德行为有明显区别。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主体的目的是利用新闻职业的特殊性谋取私利。这里,新闻职业的“特殊性”即为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媒介具有事业属性,国家或地方政府赋予媒介获取并发布信息的权力,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媒介具有产业属性,市场经济下运转的我国传媒业需要转变自身运营模式以实现媒介市场化,按照市场的要求组织、生产并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从有偿新闻到新闻敲诈的演变,就是凭借媒介的事业属性,在产业运作上误入歧途并愈演愈烈的过程。21世纪网就是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勾结公关公司,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这是我国媒介转型期部分媒体为追求商业利益不择手段的典型案例。

    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对应着政治压力和商业利益追求两个方面。新闻媒介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是国家、党和人民的喉舌,担负着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国新闻从业者来说,这是一种需要对公众负责、为公众服务的政治压力。而同时,新闻媒介又是一种信息产业,具有市场性、竞争性、开放性和调控性等市场经济的特性。因此,新闻媒介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组织生产,然而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竞争激烈,新闻媒介容易在其中迷失,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在这其中,媒体职业道德就成为平衡二者关系的中坚力量,它虽然无形却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政治压力与商业利益追求的冲突:媒介管理陷入属性误区

    新闻敲诈形成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从实施敲诈的主体来看,行为个人是因为其缺乏自律意识导致职业道德缺失,行为团体则是为维持媒体运营不择手段罔顾行业纪律。从被敲诈的客体来看,是企业急功近利和法律意识薄弱所造成。但敲诈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其责任主体都应是媒体,因为个体是媒介单位的个体,个体实施敲诈依赖的权力来自于媒体所拥有的报道权和监督权,因此发生敲诈事件归根结蒂还是媒介管理层问题。

    市场化压力——新闻敲诈产生的宏观环境

    《中国调查记者行业生态报告》指出,中国调查记者的择业功利性动机较低,对“报酬收入”“福利待遇”“提拔或升职机会”不满意。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记者行业里,存在所得报酬与工作难度、心理预期不相符的矛盾,这也是造成部分记者企图通过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原因之一。

    媒介生态学认为,媒体是整个社会大环境中的一部分,像鱼生活在水中一样生存在一个由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等组成的大的生态系统中,因此社会环境必然制约着媒体的一举一动。③目前,我国的媒体处在半市场背景下,正面临着自身“造血不足”和“企业运作”的多重压力下,因此一需一求的交易行为就会产生,这里既有主观生存之所迫,又有客观利益之诱引。

    近些年,网络等新媒体的冲击挤压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迫使部分传统媒体将创收任务分摊到记者站或记者个人身上。而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部分网络新媒体成了新闻敲诈“帮凶”平台,2015年1月26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包括今日焦点在内的多家网络媒体乃至部分“网络大V”(见表2),新闻敲诈已从传统媒体蔓延扩展到网络新媒体,成为某些媒体和记者牟取利益的重要权力载体。

    内部管理不善——新闻敲诈产生的微观环境

    首先是媒介公司权责不明。新闻媒介的双重属性特征,决定着媒介公司既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又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这是媒介公司责权利三位一体的双刃剑体现。然而在部分媒介公司内部,上到领导层,下至员工,存在对自身权利与责任界定不清、关系不明的情况。如有些媒介公司扭曲报道权,利用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甚至敲诈谋取商业利益;有些媒介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导致领导层独断专权、不思进取,从而使不良风气在公司内部蔓延开来,引发一系列的违规违法问题。而对权利的扭曲和滥用,都源自对自身责任的忽视,广大社会公众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如在江苏徐州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网站系列敲诈勒索案中,网站负责人仲伟利用职务之便,勾结政府宣传部门工作人员窦玉刚在全国7个省市实施网络敲诈,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其次是媒介公司内部领导不力与管理疏漏。媒介领导作为媒介组织的负责人,指挥和协调着信息的传播和营销,是媒介精神力量的化身和顶层设计的核心,对媒介信息的传播质量和公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近些年,连续出现多起由于领导不力产生的职责扭曲,如沈颢、陈东阳等作为21世纪网的行政领导,玩忽职守导致下属犯罪,甚至亲自参与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受贿等犯罪行为,给传媒业界造成极坏影响。

    管理疏漏,也是造成新闻敲诈等违背职业道德、触犯法律行为的重要原因。例如在中国特产报新闻敲诈案件当中,该报记者刘会丽、郭焕璋等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究其原因,公司顶层设计较为规范和完善,但执行过程中出现管理疏漏,在停业整顿期间并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整改,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采访活动,致使新闻敲诈问题多次发生。由此可见,在媒介经营与管理中,领导者和管理者必须步调一致、权责统一,把握好生产、运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政治压力与商业利益追求的调解:划清编营界限,兼顾自律他律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公共事业属性带来的政治压力与市场企业属性带来的商业利益追求二者之间,其冲突难以避免,其博弈也会是一种常态。虽然冲突和博弈难以避免,但并非一定会演化为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积极采取良性的经营管理措施,科学合理地应对企业化环境与竞争压力,二者的冲突和矛盾一定能够大化小、有变无,乃至达到平衡与和谐状态。

    采编和经营之间应有明确界线

    “编采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维早在21世纪初就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关注,但今天依然存在因为编营混杂产生的各种问题,新闻敲诈就是因为编营一体造成以发布不利信息为要挟进行财务敲诈的典型案例。从实质上来讲,编辑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正是媒介双重属性的制度体现,也是平衡政治压力与商业利益追求的制度依据,能够为媒介的资本运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新闻单位的采编部门应以真实、客观、公正作为职业准则,保证采访和编辑工作独立进行。营销部门则应以维持媒体良性运营为职责,通过与广告公司的正当合作以及读者征订等渠道获得合法利益,这两个部门职责及分工明确,互不干涉。然而,我国的传媒市场中所存在的竞争失序、经营失范和融资不畅等问题,给新闻单位带来了一些生存难题,一些媒体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改革创新以谋出路。但无论怎样创新改革,都应当坚守编营分离的基本制度。只有让采编和经营分开运作,才能保证新闻工作的独立公正,保证与信息源保持一定的职业距离,以免被怀有利己目的的信息源利用,避免新闻工作者为谋利而对信息源进行要挟与敲诈。

    媒体应当以自律为根本准则

    道德约束,能够保证媒体更好地承担公共责任,也能更好地维系市场运转。在我国,对媒体的道德约束主要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进行,其中自律是坚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新闻专业主义的根本准则。

    自律主要是组织内部成员职业道德层面的管束,与“他律”的重要区别在于,自律能够及时规避失范行为。因此,媒体从业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还应提升思想道德修养,提升自身对国情、民情、社情的判断能力。

    内部改革和外界监督要双管齐下

    前面提到,我国媒体普遍生存在一个充满压力与竞争的宏观环境中,从业者面临的是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不尽如人意的待遇,新闻媒体面对的是“上面断奶”和“下面要奶”的“戴着镣铐跳舞”机制,这是导致部分新闻敲诈案件产生的一个尴尬原因。为避免此类问题产生,行业内部必须要有所作为,要使从业者可以不通过非法或非道德手段就能获得较有尊严的生活。一方面应提高在编人员的待遇,让其不想敲诈;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使其不能敲诈。

    作为监督者的新闻媒体也要受到监督,即他律,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对新闻媒体予以经过法律授权、依照法律实施的管束。2014年3月中宣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专项行动就是新闻他律的典型案例,该项行动严打新闻失范违法行为,对新闻界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和净化作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从严审批和有效监管记者站等容易滋生失范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还要依靠广大公众自觉监督和及时举报,这样才能既彰显媒体的权利与责任,又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威力。

    (作者赵雅文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邹梦蝶系该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冷  梅

    注释:

    ① 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页。

    ② 张志安、沈菲:《中国调查记者行业生态报告》,《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第10期。

    ③ 邵培仁:《媒介生态学研究的新视野——媒介作为绿色生态的研究》,《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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