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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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如何守法有则

● 葛先虎 林 静 《 新闻战线 》(

    目前我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有26万余人,采编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记者道德缺失、胡作非为,更存在假记者坑蒙拐骗,真假记者内外勾连、相互利用、鱼龙混杂的现象。有些记者手段不断翻新,时而先散布负面消息,然后找上门主动充当“灭火队员”,再索要钱财;时而拿着所谓的“核稿函”直接威胁,提出非法要求;时而打电话或发传真给基层党政部门一把手,以曝光相要挟,逼迫企业送上门来;时而插手经济纠纷,充当调解人,收取好处费。打着新闻报道乃至舆论监督的旗号,巧取甚至勒索钱财。新闻记者掌握话语权,身负舆论监督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享有特权。一切新闻采访及舆论监督,不仅要遵循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更要严守法律底线。

    法治报道的注意要点

    在各类新闻报道中,与法律产生交集最多的莫过于法治新闻。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形形色色的涉法事例,如民间借贷、情感纠纷、财产分割等等数不胜数。媒体所报道的典型案例,能够让受众在阅读法治新闻时把自己“代入”其中,看别人的故事,体会自己的人生,从而获得启发,这也是法治报道越来越受读者欢迎的原因所在。

    法治报道从其诞生之日开始,就担负着普法、维法、促法的使命。法治新闻报道必须严肃,错误的法律用语经由大众传播,无疑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在法治报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做公开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既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也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主要包括:第一、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四、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尤为受到重视。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时,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不应对犯罪的方法、手段报道过细。法治新闻报道的目的在于弘扬法治、预防犯罪,以达到社会综合治理之效果。新闻报道如把犯罪的方法、手段报道过细,等于在传授犯罪的方法。“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是时常被法治新闻研究者提及的一个案例。有研究者认为,“朱令铊中毒案”发生后,正是个别媒体对案件细节的过度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教唆和诱发了1997年北京大学、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等多起铊中毒事件的发生。

    不要将一审判决误作终审判决。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在未生效之前应向读者注明是一审判决。

    不应对重大刑事案件做集中报道。报道应选有代表性、教育性的案件,避免因集中报道给群众带来恐慌。

    法治报道应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隐私。尤其是一些涉黑案件的报道,切莫因为一篇新闻稿给办案人员及其家属留下后患。

    法律术语用词要恰当。法治报道中往往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如把“人民检察院”写成“人民检查院”、把“罚款”写成“罚金”、把“取保候审”写成“监外执行”、“死刑缓期执行”误作“死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误作“再度上诉”、把“行政拘留”写成“刑事拘留”等等,每个法律术语都有不同的含义,不容混淆。

    中央电视台梁建增在谈到《焦点访谈》为什么成功时说:“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采编人员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明白法治报道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各个环节中,采编人员要保持思辨能力,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稿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也能让自己处于有理、有利的环境。

    “把关人”要提高法律素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闻报道中的虚假报道行为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涉案记者如经查有相关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由于记者的相关报道是职务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工作单位因参与涉案报道的审查、编发,构成了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在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案中,涉案媒体在对高晓松的报道中使用了“强词夺理”“心狠手辣”“令人耻笑”“恶人先告状”“感情骗子”和“恐吓者”等贬损性文字,这已经升级为辱骂和人身攻击,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不难看出,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对于转载的稿件还存在“法不责众”的观念。在这场侵权案中,一审判决其中8家被告停止刊载有侵害原告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任何新闻媒体都不是有稿必发、有闻必录,而是对传递的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编辑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要当好“把关人”。另外,媒体高管要在重要报道,尤其是舆论监督的稿件刊发之前,以严谨、理性的眼光来审视。

    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媒体法务部门

    媒体法务部指媒体内部设立的负责媒体法律服务的部门。在媒体法务概念下,媒体是法律服务的客体。国外媒体机构极为重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属于媒体必建的基础部门之一。《纽约时报》在避免新闻官司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就特别值得借鉴。

    《纽约时报》将法律支持贯穿于新闻报道的整个过程,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诉讼的机会,为报道活动预置法律屏障。早在1964年,《纽约时报》就成立了法律顾问部,法律顾问最主要的任务是与编辑部门合作,避免新闻报道与评论可能引起的事端。对于任何有问题的新闻,特别是那些专案调查性的新闻报道可能涉及破坏他人名誉的事实,通过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分析评估新闻的风险系数并提出建议。另外,对于新闻用词也十分严谨,一定要反复斟酌至律师认为没有法律隐患时才能发表。

    为了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补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纽约时报》开始逐渐建立后勤编辑队伍,其成员多半是资深编辑,主要职责是集中编整调查性新闻报道,跟调查小组记者们密切在一起工作,细读稿件,发现有不妥之处,及时向记者查问。凡是字句中包含着不能确定证明的陈述,或是出于有偏见的指控,或是无故中伤以及具有侮辱性的字句,都在严禁之列。这些后勤编辑拥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各负责一个部门的编辑“过滤”工作,并直接向各部门的新闻主管负责。法律顾问部和后勤编辑队伍,构成了《纽约时报》的两大关卡,使其有效摆脱了诸多官司的纠缠,进而得到健康有序的运转。

    因此,我们国内媒体应该学习《纽约时报》的成功经验,加大法律顾问介入新闻报道活动的力度,加强新闻编辑与法律顾问的沟通。另外,应该聘请一些业务能力强、熟悉新闻政策和法律的资深编辑,让他们担当起稽查任务,对各项信息进行过滤审核,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诉讼风险。

    在我国,一些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湖南广电集团等等,已经建立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拥有自己专门的媒体法务人员。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国民法律意识逐步提升,传播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媒体法律事务部门在报道前期、中期、后期防范工作也显得更加重要。

    (作者葛先虎系浔阳晚报社编委,林静系该社专刊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郭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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