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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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众传播环境下的政府规制与传播调控研究

李志飞 《 新闻战线 》(

    《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4)》指出:“在文化消费水平快速提高的今天,人们对信息和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媒体不仅仅是信息传递和文化传播的平台,还是连接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的纽带,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①网络建构了新的社会形态,在以渐进方式改变网众生活和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的调控与重构。

    政府公权力调控网众传播的现状

    网络低门槛、零阻碍等特点,易造成谣言、暴力滋生等破坏性极强的现象,河豚般的美味必须在正确的烹调之下才能犒飨食客,否则其毒无穷。适者生存的另一种解释是不断地适应市场空间纷争的同时,修炼出引领技术与信息配比的高尚精神产品。因此,网众传播在延展、生成新的社会关系和既有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具有政府调控作为过滤器,调整运作方式和开动功率。

    然而,网络传播下的社会结构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和结构模式,政府的多类型调控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索罗维奇的《群体智慧》指出 :“意见的多元化和独立性、去中心化、聚合,使私人判断变成集体决策。”②当前中国网络舆论腾沸不止,民间力量借助于网众媒介的技术支持正以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着纷繁表达,网民已成为中国社会议程的重要推动者、设置者。网众媒介的高度开放性与精准信息供应的尺度把握,网众的对话减压诉求与无序冲动的表达方式之间的对立等,都加剧了网众对政府公权力的刻板印象,急需增强政府调控、构建社会安全阀以及对民众精神进行抚慰。

    网众媒介从产生、成长至今日的喷薄之姿,一路都伴有政府公权力的规制与引导。传播学大师施拉姆说:“媒介一经出现,就参与了一切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智力革命、政治革命、工业革命以及兴趣爱好、愿望抱负和道德观念的革命,这些革命教会我们一条基本格言:传播是根本的社会过程。信息状况的重大变化、传播的重大牵连,总是伴随着一项重大的社会变革。”③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调控、重构政府公权力和网众传播媒介都受益的社会生态,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及时、迅捷获知网众舆情的最新动向并给予关注、调查和解决,另一方面可延伸媒介道德和内容制作的完善程度,保证媒介本身成为提供信息和进行公共表达、讨论的开放性平台,最终促进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修正和实施等环节日益公开、透明和高效化,形成网络传播与政府良性、稳定的互动关系。

    目前,政府公权力在网众传播调控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对舆情风险认识不足,应对不够及时

    在网众媒介环境下,引起热议的公众事件往往是从诸如微博、博客发端的。例如前段时间引起网络民众极大不满的“五保指标死一个顶一个”舆情事件,最初见诸于一则微博消息,发布时虽引起了一些讨论,但并未引起大规模的网络和社会影响。此舆情在沉寂多日后突然爆发,引起了极其广泛的公众讨论。在此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把握网众传播的意识和处理舆情事件的智慧和策略,没有在微博发布初期引起重视,更没有及时做好调查并更正违规做法,最终未能避免酝酿期过后爆发的舆论“意见合流”。  

    互联网规制主体分散

    目前,中国互联网规制的行为主体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中,每个部门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竭力维持各部门对互联网行政权力的连贯性,但在这些不同层面的规制乃至媒体规范中,政府拥有了过多的权力,极少明确相应的义务或责任。主流媒体舆论监督,也只能有限度地对事件起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无法成为合法、合理的对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制度性保障。

    网络立法规范执行力度不够

    随着网络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我国现行网络安全立法明显不足。著名学者展江提出“不让媒体监督继续裸奔,以法治保障新闻监督权”,指出了我国网络立法指向性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的弊端。目前,我国具有权威的网络法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近几年,互联网调控主要集中于法规领域,专门性立法多集中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范围内。低位阶的立法由于缺乏充分的民主参与和博弈,多偏重于管理部门的利益,甚至过度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模式和权力保护,更有一部分规制条文暧昧模糊,申诉渠道不完善,出现权责不对应,甚至有权无责。

    政府公权力调控网众传播的思路与路径

    加强对网众传播的调控,是政府公权力的使命。政府对网众传播的调控权杖可以从媒介架构、法律规范和市场三个方面来构建和实施。

    媒介架构——运行前的约束与制衡

    媒介架构规制多在网众媒介构筑起传播渠道和进行内容生产之前即进行约束和制衡。比如国内网络电视(IPTV)运营商的授权与事前规制,依照政府规制,只有获得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固网运营商才能在宽带上经营IPTV业务,电信运营商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开展网络电视(IPTV)业务。这些规定都是政府参与媒介架构的有力证明。

    法治规范——荣辱与共的“伙伴”

    法律规制无疑是政府调控网众传播的有力武器,在法律框架下的政府调控是网众媒介顺利运行和网众权利正常行使的保障。近年来,政府颁发了一系列与调控网络传播相关的法规条例,如《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在针对网众传播调控过程中,政府不仅是规范的制定者,更是践行者。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与公共安全及政策服务等相关的舆情动态,特别是地区网络舆情和民生热点,及时回应网友的爆料与提问,减少公众的疑惑和猜测,依照法治社会的精神源流,努力构建安全、健康的网众传播环境。

    市场规制——合力的无形之手

    市场规制是由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合力而形成的规制,是政府从宏观层面的调控,引导市场上竞争的网络媒介,也是市场规制的主要方式。

    政府公权力对网众传播的调控重构

    在媒介格局的变动中,政府的调控应映衬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把握好调控对象,积极完成两个舆论场的融合,以达到在网域生态中履行高效、优质、契合民意与社会发展潮流的调控目的。   

    调控对象的本质及其特征嬗变

    斯坦利?费什提出的“阐释群体”概念指的是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因为特定媒介的使用与内容组织而构建出的意义群体。据此,“网众”和“网众社会”为政府公权力调控的主要对象。

    网众定位:网络人和社会人的“双剑合璧”

    首先,网众传播中的主体互动是真实的关系,能够引发具体的,而非想象或虚拟化的现实行动。其次,网众是跨越民族、性别等结构性社会因素而存在的,具有某种超越性。如由境外社交媒体兴起的旨在帮助渐冻人等罕见疾病的“冰桶挑战”活动,在中国也激起了民众积极参与慈善的热潮,公益活动借由网众的推广体现出了传播的无边界性。再次,网众的本质属性是互动。网众在对媒介的接触和使用中生成彼此互动的关系且不断变化发展。最后,网众本身即是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借由媒介技术的辅助和支撑,可实现对自身权利维护和表达的诉求。

    网众传播:游弋于现实与网域间的社会联动

    网众传播凸显三种性格特质:一是相对理性、温和、严肃地表达观点及利益诉求;二是情绪相对激动、群体即刻互动的召集活动;三是文化的不认同和抵抗,以恶搞、戏仿等方式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文化实践中。随着多层级的“去魅”深入,“虚拟”和“现实”生活的界限越来越被看淡,如网络游戏虚拟性角色的认知越来越被实名制参与的网络建构和社会监督的热潮所取代,网众传播与社会的界限愈加被消解、遁于无形,从而实现了现实与网域之间的社会联动。

    “两个舆论场”的打通与融合

    “庙堂”和“江湖”联结的必要性

    “两个舆论场”指的是“主流媒体舆论场”(庙堂)和“民间舆论场”(江湖),“主流媒体舆论场”是第一舆论场,是大一统式的、有序的媒介机构组织生产;“民间舆论场”具有强烈的自发性和应激性,在信息发布和选择上的把关人是个体,倾向于用情绪说话,转发即立场,立场即真相。“以党报、国家通讯社、国家电视台组成的官方舆论场和互联网尤其是微博构成的民间舆论场,以前往往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态势,现在他们开始互相渗透彼此占领犬牙交错,有时候仿佛是断裂的大峡谷,南北两岸风景迥异,有时候又两江合流大江东去。”④政府对网众传播的理性控制前提正是两个舆论场的合理融合。只有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的高度融合,引导舆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才会更强。

    “两个舆论场”融合的操作实践

    网众媒介具有公众聚敛性和无边界性及信息获取常态性,加上传播的灵活性和亲民性特征,如果与官方主流媒体的权威性融合在一起,在国家整体利益指向与民意交集的基础上,会使舆论的影响力、引导力得到快速、持续、高效的提升。具有传统官方媒体权威的人民日报法人微博,以网众传播的发布方式探索出“两个舆论场”融合的可行之路:一是主动设置议题,开辟官民互动的专有渠道,以对话来引导舆论走向。“参与、沟通、记录时代”的微博主旨,“以沟通促改变”、邀请网众“加入人民微博,与数十万政府部门和官员面对面”的板块,借由媒介技术支持,开启了政府与网众传播的融合帷幕;二是关注民生热点问题,发挥媒介公共服务职能。时时关注社会动态,随时、主动将民众关心的问题提上议事讨论平台,对其进行针砭时弊的评论;三是人文关怀,发挥媒体正能量。在人民网关联设置的强国论坛中,网众可以就关心的问题进行开放自由的讨论。网众媒介与官方媒介的融合给民众提供了意见表达的通道,充分尊重言论自由权,两个舆论场顺利融合。

    提高网众主体的修养及素质

    在“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的网众传播时代,要提升政府公权力对网众传播的调控能力,必须注重提高网众的自身修养和素质。

    传承新闻专业主义素养

    “在一个‘纷乱’的世界里行为得体”⑤是美国新闻界奉行的媒介圭臬,网众传播盛行的社会环境里,新闻专业主义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的新闻从业者,网众传播领域中的任何一员,诸多公民记者与大V、论坛版主,都应自觉遵守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 

    提高民众社会公共责任意识

    网众媒介素养来自使用者本身的自我规制,这种规制是网众价值观和媒介实践基础上的觉悟程度和责任素养。只有政府公职人员和网众的双重觉醒,共同提高公共责任意识,才能构建出政府公权力合理调控网众传播的现实性与可行性。

    (作者系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黑龙江东方学院新闻专业教师,此文是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13E052,项目名称:网络传播与地方政府的社会控制研究)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人民网:《2014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

    http://media.people.com.cn/BIG5/n/2014/0521/c385149-25046286.html。

    ②James  Surowiecki:The Wisdom of Crowds,Germany: Knopf Group Abacus,2005,p.32.

    ③威尔伯? 施拉姆:《传播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④南方传媒研究(第38辑):《两个舆论场》,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⑤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  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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