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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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社会责任研究的回顾与断想

● 张军辉 《 新闻战线 》(

    近年来,由新媒体社会责任缺失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此起彼伏,不断冲击着社会的稳定和管理创新,人们对新媒体的訾咎也不绝于耳。国内针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界定和关注,虽探讨激烈,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的实践效果也乏有科学的评价标准。为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本文对国内关于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从概念界定、要素分析和实践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归结和评析,以期为新媒体社会责任实践的推进提供参考。

    何谓新媒体的社会责任 

    对新媒体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方面需要从时间的向度对传统媒体社会责任进行历史梳理,另一方面需要在现时的媒介生态空间框架下对这一概念的适用性进行审视。

    我国现有关于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界定大体存在三个维度。

    一是源自官方的权威解释,如2003年,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的蔡名照认为网络媒体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批驳歪理邪说,使互联网站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二是从公共利益维度进行界定,认为“网络媒体在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既要承担信息传播、文化交流的责任,又要承担提供正确舆论监督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责任”。三是从媒体的职能进行界定,认为新媒体也“应当在舆论导向、新闻真实、社会问题、民意表达、网络文化、内容健康、知识产权和公益慈善等诸多方面,承担履行法律法规之外的更宽泛的社会责任”。

    以上三个维度虽然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界定角度不同,但关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一是在我国现有媒介管理体制下,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是新媒体不能回避的话题,其平衡点在于社会良知的提升;二是在媒介市场化的进程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矛盾又统一,其平衡点在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三是在新媒体语境下,创新和坚守既矛盾又统一,其平衡点在于媒介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基于此,笔者认为新媒体社会责任是指:新媒体传播者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有效提升社会良知,最大维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新媒体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新媒体社会责任要素的解读与重构

    提及责任,自然会联想到由谁来负责,向谁负责,负什么责任的问题,即责任的三个构成要素: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和责任内容。 

    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社会责任的主体向来都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我国关于媒体社会责任主体的认定主要集中在媒体机构和从业者、政府以及受众三方。

    持有媒体组织和媒体从业人员是媒体社会责任的承担者的观点认为: 传媒机构超个体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它承担着个体责任无法替代的集体性的组织责任;媒体从业人员是信息选择加工的“把关人”,所以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使媒介从业者处于主体人地位,可以增强与激发其工作责任心。持有政府是媒体社会责任的承担者的观点认为: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赋予了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新闻机构之外的审稿机关,在发表前有责任对原稿进行把关”的职能,其责任主体地位不言而喻。持有受众是媒体社会责任的承担者的观点认为:在新媒体环境下传者与受者的角色界限变得模糊,大量内容是由“公民记者”生产的,那么“对网络传播来说,讲究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网络媒体传播者的事,每一个参与传播过程的人都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

    对于新媒体来说,虽然传播渠道、传播模式和传受者关系均发生了变化,但传媒管理体制和传播过程中的诸要素(传者、内容、渠道、受众和效果)并没有改变,在信息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各环节都会存在不同的主体,所以我们很难将新媒体社会责任的主体绝对化。因此,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该是上述三方力量的协同使然。

    关于责任客体探讨。

    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媒体社会责任的客体亦即向谁负责的问题,目前已有研究从经济、政府、政治、文化等维度对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客体进行探讨,但其中最受普遍认可的观点还是认为:“媒介社会责任有别于媒介对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媒介的政治责任,而且从责任性质上讲, 媒介社会责任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因此,“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对象是社会和公众,而不是媒体投资方、媒介组织、媒介从业者、广告商、合作伙伴等直接利益攸关者。因为后者属于个体、私家责任负责范畴,几乎任何现代社会组织都必须去面对。同时,社会责任也不等同于政府负责的政治责任”。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政治形态,对于大众传媒而言,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履行相应的社会良知功能,这是其亘古不变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良知的履行对象当然也就是社会和公众。

    关于责任内容的界定。

    由于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客体理解维度的差异,导致国内学界和业界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关注的侧重点各不同。如:郑保卫教授将网络媒体社会责任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媒介社会监督作用;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宋小卫教授将媒体社会责任内容归纳为“媒体要积极主动信守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规约,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政治文明;增益文化建设,关护社会发展,承担国际责任”;也有研究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应该承担监测环境、协调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教育大众的社会责任”。虽然现有的研究各自阐述的角度和表述形式互有不同,但研究者大都将媒体的社会责任内容指向媒介协调社会、监视环境、传承文化、提供娱乐和教育大众的社会功能。

    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践行与探索

    近年来,关于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但新媒体社会责任最终要付诸实践。我国关于推动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探索实践从未停止过,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和效果。总的来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多方联动,营造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党政部门、高校机构、媒体业界、科研单位、第三方组织等组织开展了多主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活动,为新媒体社会责任的实践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指导下的政府、业界、学界交流平台,2003年10月10日的第三届论坛以“中国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为主题,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新媒体社会责任的讨论,新媒体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开始受到普遍承认。

    2005年9月15日,由人民网与日本一桥大学联合主办的“中日产学论坛”以“中日媒体的社会责任”为主题,与会人士以学术的立场和观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中国媒体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2013年4月16日,中国记协和全国三教办在北京举办以“记者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研讨会,这场全国性的研讨很好地推动了记者这一责任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向全国媒体工作者发出“我为实现中国梦传递正能量”活动倡议。

    2014年12月,钟瑛教授主编的我国首部《中国新媒体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发布,报告尝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新媒体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对推动新媒体社会责任评价的科学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这些研讨实践来看,主要依靠政府和主流媒体推动,如何通过吸引第三方组织的参与,通过柔性的引导策略,提高新媒体社会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和民众的监督意识,是下一步应该着力思考的问题。

    新媒体行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等由新媒体社会责任缺失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也给新媒体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对新媒体监管的呼声与日俱增。业界作为新媒体社会责任主体,近年来围绕提高本身的公信力开展了大量的实践行动,展示了勇于承担社会负责任的形象。

    首先是部分新媒体纷纷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如百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阿里巴巴集团的社会责任部 、新东方网的“新东方社会责任频道”、南方周末报社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等,这些机构的成立为推动了新媒体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加强自身责任意识的同时,部分新媒体还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自审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如自腾讯发布了《企业公民暨社会责任报告》和《2008-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后,淘宝、百度等多家新媒体单位也先后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实践探索对新媒体社会责任履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但综观新媒体行业的这些行动,多为各自为营,乏有可普遍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此外,国际上由各大网站、互联网服务公司等新媒体机构每年都会发布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相比之下我国新媒体单位在此方面的连续性和主动性还需加强。

    职能部门持续发力,为新媒体社会责任的实践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新媒体社会责任的提升,不仅需要业界的自律和社会各界的道德监督也要有相应的法规保障。1994年我国第一部网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颁布,这是最早对新媒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的法规条文。

    2000年以后,我国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先后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等一批重要的法规规章,至今已达近百部。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内容涵盖网络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安全等主要方面。

    这些法规的制定不仅明确了新媒体行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推进了网络资源合理分配,而且保障了新媒体传播规范、信息安全和网络民主建设。尤其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明确提出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也被提到新的高度,这为改善我国现行新媒体社会责任监督中规定轻立法的不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立法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如何进行互联网立法?如何依法监督新媒体社会责任履践?仍需要职能部门、业界和学界的深入关注。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杨芳秀

    参考文献:

    ①王天定:《媒体担当社会责任的几个误区》,《传媒观察》2007年第8期。

    ②林建宗:《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研究》,《科学决策》2010年第12期。

    ③宋小卫:《建构我国新闻媒体的公共责任观》,《当代传播》2010年第4期。

    ④朱清河:《媒介“社会责任”的解构与重构》,《新闻大学》2013年第1期。

    ⑤郑保卫:《网络媒体及其社会责任探讨》,《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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