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技术引发了传播生态的深刻变迁,公民不仅要完成新媒体环境下媒体素养的必修课,具备辨别、分析、批判和使用新媒体信息的能力,还应以参照和借鉴媒介伦理的专业要求,进行自我规范、提升,以适应 “传受复合”的新型身份以及“公私含混”的网络舆论生态。
媒介素养:受众应对信息环境的要求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迅速扩张;与此同时,新闻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信息环境呈现出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的负面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新闻从业者的职业伦理成为热点议题,约束新闻自由,使之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避免媒体拥有“不负责的权力”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为应对社会信息环境的消极影响,受众的媒介素养问题开始受到学界关注。
早期的媒体素养理论主张“保护主义范式”,如英国学者F?R?Leavis和D?Thompson在文化批评论著《文化与环境:培养批判的意识》中指出的,媒介素养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育青少年的批判意识,维护精英主义的传统文化。进入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媒介素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出现新的变化。在文化大众化、教育大众化的整体趋势下,媒介素养教育开始突破保护主义范式,代之以“分析和破译范式”,强调受众对媒体信息的分析、评判和使用。超越了保护主义的媒介素养教育,拓展了受众应对信息环境的多个范畴和层次,从单一目标(保护)扩充为包含预备、保护和享用的三重目标,它要求受众在辨别、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免受负面信息的影响,进而参与到积极表达、主动分享的公共生活中。
当下,突飞猛进的新媒体技术引发社会信息环境的深刻变革,媒介素养教育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新媒体意味着技术门槛,新媒体信息的技术形态、接受习惯及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应用都需要以掌握相关的操作能力为前提,这是新媒体时代受众媒介素养的一项必修课程;其次,随着新闻发布门槛的降低,新闻与其他种类信息的边界正日益模糊,纷乱复杂的信息潮流奔涌而来,多样化、碎片化、情绪化的信息环境对受众进行辨别、分析和评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Bill Kovach和Tom Rosenstiel在《真相:信息超载时代如何知道该相信什么》中所言①,在新媒体时代辨别真相和避免操控的能力尤其重要,它关系到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关系到社会分层和权力垄断。
媒介伦理:新媒体时代公民传播的新面向
在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传播身份及其面临的舆论生态处在不断变化当中。结合中国语境,在web2.0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微博、微信平台快速发展以来,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中发言的低成本、匿名性以及快速互联、多点融通的特点让公众的表达权和传播权得到了释放。公民不仅是媒体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同时也成了主动的传播者;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的传播活动,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的私人化表达,也包括针对公共问题的讨论,“网络揭黑”“微公益”“微博反腐”等一系列公民新闻活动的舆论影响力日益显著。但是,网络中的公与私并非泾渭分明,私人表达和公共讨论相互交叠渗透,成为当下网络舆论生态的一个主要特征。
在这一系列的身份变化和传播抉择中,对于新媒介时代的公民传播者,本文主张兼顾媒介素养与媒介伦理,以适应“传受复合”的新型传播身份和“公私含混”的网络舆论生态。
(一)“传受复合”:新媒体时代公民的传播身份
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公民的传播身份呈现出“传受复合”的特征。兼顾媒介素养和媒介伦理,符合新媒介时代公民“传受复合”的身份形态。如果说媒介素养的要求针对的是作为接受者的一面,要求受众在新的信息环境中具备处理和使用信息内容的能力;那么,针对作为传播者的一面,媒介伦理则体现了平衡表达自由与公共责任的要求。
经过长期的新闻传播实践和学术研究的提炼深化,虽然研究者对于媒体伦理的内容、范畴和对象还存在不少争议,但是,社会公正、真实、非暴力与人格尊严这些媒体伦理的基本要求已经成为学者共识。媒体伦理发源于西方语境,它是西方社会新闻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抑制不断膨胀的媒体权力而形成的一套新闻从业人员自我约束和规范的价值标准。可以说,媒体伦理的出现和发展,须建立在媒体独立表达、自由传播的基础之上。②在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增大的状况下,媒介伦理是对于自身传播活动的一种道德自觉。这种自觉的目标,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是在掌握话语权的同时,保障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
相较于大众媒体时代,在新媒体环境中,中国公民传播活动的独立性、自主性已经实现了质的改观,个人媒体、社会化媒体的舆论影响力与日俱增。获得新媒体技术“赋权”的网民,特别是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的传播活动,与彼时西方社会新闻自由不断扩展的历史情境十分类似。在获得自由表达权利与日益膨胀的舆论影响力的情况下,新媒体时代的公民传播活动势必要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作为主动传播者的公民,在振臂一呼的同时,更应细心忖度,珍惜公众的信赖。对公民传播者提出媒介伦理方面的要求,不仅是西方媒体伦理发展历史经验的启发,同时也是保持自由与责任平衡的必然趋势。
另外,对于主动的公民传播者来说,强调媒介伦理对提升信息质量和传播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当下,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制造舆论轰动效应方面的能力令人叹服,但在分析、评判信息内容和主导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却仍然十分欠缺。在与主流大众媒体竞争和互动的过程中,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所生产的信息内容质量普遍较低,公信力难以保证,网络谣言、话语暴力、民粹思潮屡见不鲜。在这方面,媒体伦理有关客观、公正、理性的专业要求有助于淡化网络舆论的极化特征,提升信息质量与传播公信力,让网民的公共讨论在还原事件真相、扮演公共平台方面贡献更多力量,真正发挥“公民”的作用。
(二)“公私含混”: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生态
在传统的社会空间内,由于物理时空的限制,公域与私域的界限较为明晰,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大多数物理的、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边界”都发生了渗透性的变化。当下的网络生态,正呈现“公私含混”的状态,一方面, 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内容,如个人感情、家庭、性等被曝光在公共空间中,即“私人领域的公共化”;另一方面,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讨论,杂糅了大量的个人情绪表达,即“公共领域的私人化”。
在“公私含混”的网络舆论生态中,媒介素养帮助公民在纷繁芜杂的信息环境中,去伪存真,保持独立、冷静和清醒;而媒介伦理的专业操作规范则意味着传播者应主动避免造成对于公民私权的伤害,以公共理性的态度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变革。
具体来看,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所采用的特殊的舆论监督手段,如暗访、偷拍、人肉搜索、起底曝光等,使私人领域公共化,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伤害。这种把个人隐私曝露在公共空间的行为正在影响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媒介伦理非暴力和最小伤害的基本原则。媒介伦理经过理论和实践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当成熟的操作规范,其中对于保护公民私权方面,匿名处理、信源多样平衡、保护弱者等一系列具体报道方法已经为专业传播者所采纳和运用。对于当下屡屡突破道德底线乃至违反法律法规的失范行为,媒介伦理的相关原则、规范和方法可以为公民传播者所借鉴。
如果说遵从非暴力和最小伤害原则是媒介伦理的底线要求的话,那么,保障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的伦理追求则能起到弱化个人情绪,强化公共理性的作用,尽可能避免公共领域私人化所带来的问题。当下的网络舆论,常常裹挟着鲜明的个人情绪。在“夏俊峰案”中,网民表达出来的对于夏俊峰的同情,对于城管的怨恨,其实都来源于“小贩—弱者—正义,城管—强者—非正义”的二元对立框架。在“我爸是李刚”事件、“李某某”案、“郑华江事件”的网络舆论中,这种弱者复仇心态也尤其明显。当然,在社会转型时期,网民表达出来的仇官、仇富心情值得理解,但这种选择性、偏向性的个人情绪表达,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倒可能加深社会隔阂和断裂。媒介伦理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专业规范主张超越个体身份和阶层立场,以公共利益的视角对新闻事件进行反思,可以为公民传播者提供参照。在公共讨论中,媒介伦理不仅是底线,更是一种道义追求,在阶层对立深重的转型时期,公共理性的伦理要求可以起到凝聚社会共识、优化舆论环境的正面作用。
兼顾媒介素养与媒介伦理的公民传播实践
对于公民传播者来说,从媒介素养到媒介伦理,并不是两个割裂的过程。早期的媒介素养理论受到英国文化保守主义的影响,其目标是避免青少年受到“低水平的满足” 的影响。然而,随着媒介素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大卫?帕金翰发表《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 超越保护主义》一文以来,媒介素养教育不再单纯强调排斥媒体,而更多关注如何批判性地接受媒体内容,并积极主动参与到使用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从而打开了“主动传播”的面向③,而主动传播恰恰是实现媒体伦理要求的先决条件。从这一角度来看,公民的媒介素养和媒介伦理脉络相同。
另外,以专业化的媒体伦理要求非专业的公民传播实践,并不苛刻。当下的个人媒体和社会化媒体在挖掘议题、激发舆论、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与专业传播机构同样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许多类似的争议和问题。在新媒体技术带来的传播权力结构剧烈变动的背景下,媒介伦理需要更加开放和富有参与性,以回应新技术的彻底转变;同时也运用新技术提供的潜力,接纳公民参与媒介伦理的辩论,专业主义应该用来形容优秀的新闻行为——即使这样的专业新闻工作不仅仅是由那些自称全职记者完成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能够专业地行动,和他的劳动量无关,只要他能高度地胜任这个工作并且能以遵从伦理准则的方式投身工作就可以了。因此,媒介伦理本不该成为专业与非专业之间的界限,而应当是所有主动致力于社会正义的传播者的集体自觉。
(作者系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比尔?科瓦奇、汤姆?罗森斯蒂尔著,陆佳怡、孙志刚译,刘海龙校:《真相:信息超载时代如何知道该相信什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②郭镇之:《公民参与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与媒体伦理:中国的问题》,《国际新闻界》2014年第6期。
③大卫?帕金翰:《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超越保护主义》,宋小卫摘译,《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