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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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的法律保护:欧洲的发展

● 约翰·巴特尔 《 新闻战线 》(

    法律一般用于控制和约束行为。法律也能以积极的方式使用,为记者提供保护,使其尽到提供信息于公众之责任。在网络和数字权利管理的时代如何保护记者,是正在浮现的新的法律挑战。

    欧洲记者法律保护的关键法律是《欧洲人权公约》。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委员会为预防重蹈这一历史黑暗时期而引入的公约,多数欧洲国家都已同意遵守。

    公约保护隐私权及公平审理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了言论自由及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法律权利。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权利是对记者的保护,让他们能够发表可能招致他人厌烦或形成冒犯的内容。

    这一权利并非绝对权利,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利益,如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保护名誉或保密信息。但是法律认可言论自由确实有其内在的重要性,来自不同新闻渠道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对公众的利益。

    言论自由权赋予记者法律特权。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规定记者可以报道法院、议会、区政府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公共场合的言论,无需畏惧可能因其报道内容而被起诉。公开司法以及了解议会政治家言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保护自身不受此类公共场合错误指摘的利益。

    版权法是法律保护记者的另一种方式。英国新闻机构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称作“为新闻时事报道而公正处理”。法律允许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有版权的资料,前提是合理使用并标明版权人。例如有重要公众意义事件的关键录像不能被某个人垄断,因为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优先。

    记者拥有法律特殊保护的其他领域包括从数据保护、事先限制以及信息自由立法下的信息获取角度而对线人和举报人提供的保护。事先限制指在出版前,公共当局不能审查或限制刊发新闻材料。

    过去20年内,媒体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网络的兴起。新形式的发展总会带来一个问题:是否需要新的立法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发表方式?答案通常是“不需要”。新的情形依然适用已有的法律。所以传统媒体可用的确保言论自由的保护对网络新闻同样适用,网络记者和报刊广电媒体同行有着相同的权利。

    法律有所发展的一个领域是技术公司对其帮助发表的内容所承担的责任。搜索引擎和电信组织等技术公司提供技术实现发表,但是对实际发表的内容是否也应负责?这里也同样适用已有原则,和报纸销售人对所售报纸的内容无需负责是一个道理。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没有技术,信息便无法在线传播。如果信息传播方式的提供方不能得到保护的话,记者的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法律对此一般规定,在注意到问题之前,技术公司享有免于被起诉的保护。这一原则至关重要。搜索引擎不应对其搜索结果负责,提供成千上万网站发表方式的公司不可能对用它做主机的每个网站的每项内容负责。

    然而,法律也并非总是那样明确。近期欧盟法院做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判决,要求业界领先的一家搜索引擎移除一个报道链接。诉讼人主张报道所涉信息是个人信息,即便正确,也已过时。这被称作“被遗忘的权利”。对此判决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该判决会对新闻产生长期负面影响,近乎改写历史。辩论的一个焦点是:对记者的保护是否也应同样施于搜索引擎?

    无论如何定义,对记者和像英国独立新闻社(即ITN,电视新闻提供机构)这样的新闻机构而言,最重要的是自身标准要定得高。在所有人都争相在网络上吸引注意的世界里,新闻标准的高度将新闻机构和社交媒体网站或卧室博主区别开来。无论何种形式,传统新闻原则仍要坚持:报道事实准确、公正无偏见、保有编辑控制、独立于政治和商业利益、尊重个体、尽职进行编辑审查。不过时、无边界、需要保护的,正是这些原则。

    (作者系英国独立新闻社合规部总监,英国媒体律师协会主席)

    责任编辑:冷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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