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老年人赡养、再婚、房屋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多数老年人在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维权。《中国老年报》在老年人维权报道的采编中,通过典型报道,最大限度挖掘事件内在价值;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提升报道权威性,拓展社会关注;通过增加后续报道力度,扩大传播效果,为老年人维权出实招、支好招。
选准焦点,典型报道警世人
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房产权已成为老年维权第一焦点。随着房产私有化进程,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因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房产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在再婚夫妻房产纠纷案件中,老年女性往往处于弱势,被继子女当成义务“保姆”,一旦再婚老伴离世,便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窘境。
寡居多年的张大妈再婚后住到新老伴家里。3年后,老伴因脑梗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在张大妈悉心照料下,老伴安然度过了人生最后十几个春秋。在此期间,老伴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张大妈。老伴逝世后,两名继子更换了门锁,将张大妈拒之门外。继子的做法伤透了张大妈的心。
这个案件涉及特殊人群权益,具有新闻性;涉及老年再婚权益保障,特别是直接涉及房产纠纷这一维权焦点,具有代表性。客观公正地予以报道,并做好法律咨询支持,既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又具有普及法律知识、警示教育大众的意义。因此,我决定对该案进行追踪报道。
跟进追踪,深入互动见真情
对典型案例追踪报道是凸显新闻价值的重要途径。对这一案例,我不仅仅就事论事,而是加强与当事人接触,紧盯事态进展,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调解先行,摸准当事人心理脉搏,作为新闻报道切入点。我在采访中发现,宁愿进行调解而不愿进入司法程序是老年人的普遍心理。张大妈也不例外。通过反复沟通,我了解到:张大妈对自己不是已故老伴的原配在心理上有“劣势”,认为虽然老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自己,但房子是老伴和原配生活时一起购买的,自己说话没有底气,又担心“事情闹大了自己和孩子们的脸上不好看”,倾向于在法庭之外“找个能说理的地方”。
考虑到张大妈的实际处境和心理状况,为了帮助她摆脱困境,我去所在地妇联了解情况。又与张大妈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专职调解员取得联系,为张大妈梳理案情。在验证遗嘱真实有效性、走访邻里确认张大妈护理老伴情况属实后,调解员提出三种有理有节的调解方案:张大妈在确认拥有房屋全部产权基础上不再提出对老伴存款的权益、张大妈以适量货币补偿老伴亲生子女、张大妈享有房屋2/3产权。
虽然此案最终调解未果。但考虑到其典型示范性,我将案例发展以“采访手记”、“新闻追踪”等形式及时予以报道;并采用客观报道的手法,引用妇联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对事件的分析意见以及邻里的评说,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新闻报道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伸张了正义,同时又普及了法律常识。
法律援助,典型报道社会化
调解不成,寻求法律援助,是老年房产纠纷案件的共同特征,也是深度报道的落脚点。
根据《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与此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为了维护张大妈合法权益,加强报道权威性,记者在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帮助下,联系到一位擅长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的律师。在确认逝者生前遗嘱真实有效、举证条件充分等情况后,律师认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张大妈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他同意受理张大妈的案件,并愿与新闻媒体保持沟通,提供案件最新进展。
在报道时,我们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解读,如将律师对此案例所持的法理依据逐条写清原文、出处,并援引律师所述类似情况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结果以及关于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等,使报道成为与张大妈境遇类似的老年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困局的“指导手册”。
延伸报道,深化服务与监督
司法实践证明,女性、丧偶、再婚这三类老年人房产最易受侵害。特别是女性老人在家庭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其住房权益相对来说也容易受到侵害。老年人产权意识往往非常淡薄,认为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女是天经地义的,因而缺乏“防范”意识,对子女的侵占一再忍让。有些老人碍于情面,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公道。
侵犯老年人房产权益的案件,大致分为几类:子女以改善父母住房为由,将父母的旧有房屋或公房转让后,购买新房时没有将父母登记为产权人或共有人;子女或近亲属在代理老人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时,故意隐瞒老人应得拆迁款项,恶意侵占拆迁安置款;老人一方去世后,子女为侵占在世一方老人的房产,胁迫、骗取、伪造老人签字,擅自将房屋出售;同住子女以赡养、照顾老年人生活为名,骗取老人同意变更产权,目的达到后,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虐待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人生活,等等。
房屋是老年人辛苦一生的最后财产,是养老的基本保障,与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媒体要加大对老年读者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和家庭成员善待长辈,自觉为老人们创造安定、和谐、舒适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这正是我们通过张大妈这组报道挖掘的社会主题。
“组合拳”引发读者持续关注和思考。为将个案启示进一步延伸和辐射,在对张大妈案例做追踪报道的同时,我们又在维权版安排相关案例作为“配套报道”,以引发读者的深入思考。如《在线答疑》、《以案说法》栏目中的相关报道:《赠予房产遗嘱一定要公正吗》《宅基地被子女侵占如何收回》《配偶去世 另一方可以直接卖房吗》《被欺骗卖房还能要回吗》《与母亲争房 产权归谁不重要》《赠予房产已过户 是否还能收回》《公房承租人去世 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等等。通过多侧面报道,将老年房产维权的外延进一步扩大,以细心周到的服务覆盖老年朋友的更多切身问题,使其受益。
提出维护老年人房产权益的办法。结合张大妈案例,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房产权益的办法。如老年人在资助儿女购房时,要慎重考虑并量力而行;所出资金一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在法律上留有证据。在赠与或转让房产时,老年人应该向律师咨询,谨慎从事;自己将房产赠予晚辈,应采用遗嘱的方式;在处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家庭关系时,切忌用轻率处分自己的住房权的做法,去换取子女的“恩赐”,以避免在子女间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不要轻易变动房屋产权,老人在对诸如房屋等重要财产进行处置时,应做好必要的书面约定,并请专业人士把关。在签订合同等书面约定时,一定要看清内容,不要随意按手印或者签名。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印章等交与他人,防患于未然。为避免子女争夺老人享有的政策房,在买房时最好进行公证,约定好各自的权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老人决定将房产赠与某人时,可在公证时要求一些附加条件,如明确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等,以保障自己日后的生活。面对侵害,老年人要有维权意识,摒除主观偏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安享晚年。
通过评论引导舆论,呼唤社会舆论监督。有的子女在老年人依法处置自己财产时,以分家产多少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老年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或亲属干涉;有的子女在老人配偶或子女去世后,无视老年人继承权,侵占应属于老人的财产等。我们选择典型案例予以关注报道,并逐一配发“编者按”,用《养儿防老要多一点戒备之心》《房子重要还是爹妈重要》《老年人再婚应做财产公证》等通俗、鲜明的标题点题,夹叙夹议,重情兼法,使报道的观点站得住脚、能说服人。
(作者单位:中国老年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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