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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致残 校方监护人或担责

《 新安全 》(

    案例一

    学生在校内无故遭殴打致残 校方被判担责20%

    【案情】

    2016年4月10日下午,原告许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教学楼内,无故遭到本校学生被告赵某、钱某、孙某等人用木棍、拳脚殴打,致原告许某头部受伤。原告许某受伤后,先后在进贤、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5726.92元。其中,住院费43886.57元、门诊费1840.35元。经法医鉴定,原告许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之后,原告的损伤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2000元、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判决】

    2017年11月23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26.92元由六被告赵某、钱某、孙某、赵某某、徐某、孙某某连带承担118226.92元的80%即94581.54元(其中在孙某赔偿数额中扣除其已赔偿原告的3万元);由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中学承担118226.92元的20%即23645.38元,上述款项各被告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无故殴打原告许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徐某、孙某某作为被告赵某、钱某、孙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打架,被告进贤县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未成年人打架致残 监护人监管不力应担责

    【案情】

    2016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网吧楼梯下持刀将原告许某砍伤,造成原告双前臂锐器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及左尺桡骨骨裂等多处受伤。原告被送往江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天,花费医疗费19330.46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花费鉴定费3200元。

    【法院判决】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许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9116.46元由四被告及其监护人连带承担。

    【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等四人持刀将原告许某砍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本案中四名被告实施侵害时均系未成年人,四名被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造成原告的伤害具有过错,故四名被告的监护人应与四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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