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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养老院意外”

文/安然 《 新安全 》(

    2014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一养老院3名老人睾丸切除,行凶者竟是平时给老人们打饭的工作人员,原因竟是酒后拿老人们发泄对工作的不满。

    2015年5月25日20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三里河村一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这起火灾导致了38位老人死亡、4人轻伤、2人重。这起不久前发生在养老院里的悲剧让全国人民震惊。

    近年来,养老院里意外受伤、死亡的事件不断上演,令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对此,我们不禁疑惑:养老院到底应当对养老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银发族”养老意外频发

    截止到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2亿人,进入“银发时代”。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养老模式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正从居家式向社会式转变。

    然而,当前社会中养老机构资源分布不均,管理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我国的养老问题日趋严重。

    近几年,我国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多起老人与养老院之间的纠纷,其中很多案例的背后折射出基层养老机构的管理之疏,不少基层养老院设备老旧,老人难以颐养天年……

    老太不慎摔伤致死

    为了让年迈的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入院协议,将母亲张老太交由该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养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养老院为张老太提供一对一的护理服务,同时也约定,当张老太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时,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老太入住养老院,并如数交纳了生活服务费。可在入住不久后的一天,张老太在房间内解手时不慎摔倒,当时护工并未在室内。当发现老人受伤后,养老院误以为是挫伤,仅为其贴上止痛膏并用红花油擦拭揉搓,但张老太的症状并未缓解。

    无奈,在临近天黑时,养老院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得知消息的李女士心急如焚,要求养老院立即将母亲送医院治疗。医院对张老太的伤情诊断为:股骨粗隆骨折,另外张老太自身还患有脑梗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此后,张老太的身体每况愈下,两个月后心脏骤停死亡……

    面对母亲去世的事实,李女士悲痛不已。她认为母亲的死是因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专家说法:本案中,李女士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院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养老院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对一护理方式为张老太提供生活护理服务。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当张老太摔伤时,养老院的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在张老太摔伤后又判断失误未及时与家属联系。同时,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老太的死亡原因之一。所以,养老机构的上述行为与张老太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对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未签协议老人心脏病猝死 

    吴先生的母亲汪老太年近八旬,在入住北京某养老院时,双方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汪老太每月按期交纳养老服务费。

    入住后不久,汪老太因心脏病突发猝死。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对母亲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庭上,针对养老院对汪老太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吴先生和养老院各执一词。 

    吴先生认为老人入住养老院前一个月应该在二级以上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养老院没有给母亲体检就让其入住了;此外养老院没有跟母亲和自己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自己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与此同时,母亲发病的时候,养老院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同时养老院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耽误老人及时抢救。

    养老院则辩称,是汪老太在入住时不愿意签订合同,养老院反复跟汪老太讲了要求签订入住合同,她始终不愿意签,但就算没有签订合同,也不算侵权法上的过错;此外,养老院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抢救义务,汪老太的去世是因为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吴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整。

    专家说法:本案的争议就在于对于汪老太的猝死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汪老太虽然未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合同,但汪老太每月足额交纳了入住费用且已实际入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养老院与汪老太的护理关系已经事实成立,养老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

    其次,汪老太虽因“心源性猝死”死亡,其发病和死亡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对汪老太的死亡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养老院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汪老太或其亲属签订服务合同,且未在汪老太心脏病发作后、120急救车到来前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疏于护理管理,在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和履行服务义务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糖尿病老人抢救无效去世

    2012年7月,薛林将患有糖尿病的母亲送到某托老养护中心。半年后,薛母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因医治无效去世。

    薛林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万余元。

    对此,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中心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林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喂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同时,医院也提供了薛母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

    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综合薛母的死因,法院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林的诉讼请求。薛林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专家说法: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林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同时,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林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签好合同,明确权责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家属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万无一失。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人受到伤害,应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是室友冲突致伤时,养老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养老协议中,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诸如“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但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即使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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