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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危险骑手”

文/本刊记者 聂启明 《 新安全 》(

    伴随着电动车技术的成熟,各式各样的电动车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也给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闯红灯、非法载客、逆行、超速……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这些危险的电动车不仅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危险,也可能对使用者自身造成伤害。为了免受电动车之害的困扰,我们不仅自身要避免成为“危险骑手”,更要团结一致倡导文明、安全的出行规范。

    行驶速度需控制

    案例: 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接到报警,大兴区高米店兴和街一辆电动自行车在穿越路口时与横向驶来的另一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经过当事人描述,民警了解了事发经过。由事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为了迅速通过路口两电动车都处于超速状态,而两电动车的骑行人也没有注意观察过往车辆,最终因为避让不及时,导致了相撞。最后,两位骑车人承认了各自的错误,达成了互相赔偿的和解。

    安全提示: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设计标准,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的速度设计标准在每小时20公里,但是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车的最高速度普遍超过了这一标准,有的甚至达到了每小时40公里。据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张祥林警官介绍,有些电动车生产企业、电动车销售商为了吸引顾客、增加电动车的销量,会在出厂、出售的电动车上安装可放大电动车电机功率的速度调节器,以提高电动车的行驶速度。

    由于大部分人都是为了方便、快捷地出行才选择灵活、机动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后根本不顾速度,大大增加了出行的危险。张祥林警官介绍,在平时的执法、巡逻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电动车与汽车、自行车碰撞的事故,经过调查与统计发现在所有事故中电动车出现超速的情况超过50%,超速已经成为了大部分电动车驾驶者的常态,这导致了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多发。同时,电动车速度过快,也会客观上增加事故中电动车家驾驶者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驾驶电动车时大家不应该无节制地高速行驶,尤其是在电动车、自行车、行人混杂的胡同、辅路上时,一定要控制电动车速度,做到稳走慢行,保持一个速度匀速行驶,并避免突然大幅度地改变行车路线。通过拥堵路段后,也不要为了赶时间而擅自加速行驶,骑行要以保证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为主。

    路上千万别抢行

    案例:2013年7月,一辆电动车正在机动车道上的车流间见缝插针似的穿行,然而当这两电动车正准备超过前面行驶缓慢的水泥搅拌车时,水泥搅拌车突然向右侧变道,后方准备超越的电动车车主来不及刹车,直接撞在了水泥搅拌车的护栏上,造成面部擦伤、腿部也被电动车砸伤。

    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这是一条双向四车道的柏油马路。道路两侧装有隔离栏,隔离栏内侧是机动车道,外侧是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道很窄,电动车驾驶者将电动车骑上了机动车道,本以为能节省时间,岂料自己因鲁莽与漠视法规而受到了惩罚。

    安全提示:据张祥林警官介绍,在他执法过的电动车交通事故当中,有绝大部分事故是发正在十字路口、机动车道上,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抢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在交通信号灯亮起时抢行通过也是电动车容易造成事故的原因。

    由于电动车具有轻便、快捷、机动的优势,在非机动车道比较拥堵的情况下,一些电动车驾驶者为了赶时间,往往会将电动车骑上机动车道,在汽车之间的缝隙找到捷径、快速穿梭。但是我们应该清楚,这种做法非常危险,一旦机动车道的汽车开始行驶,会对车辆缝隙中的电动车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前车变道很容易将电动车带入汽车流量较大的主路,导致电动车处于更危险的境地,此时电动车无论是转弯、停车还是减速都很容易被汽车碰撞。

    另外,在一些有信号灯的路口,一些电动车为了节省时间不顾实际交通路况,绿灯刚刚亮起或是黄灯刚亮起时,就急匆匆地越过停止线向前行驶,这种“抢灯”的行为非常危险,如果此时有行人或是尚未完全通过路口的车辆正在路中行驶,很容易造成事故。因此,无论是耽误了时间还是路况拥堵,驾驶电动车都不应该“抢字为先”,要遵守交通行驶规则,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注意与前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意外。通过路口时注意多观察,待确定左右车辆与行人已经完全停止,前方道路安全后再通过情况复杂、交通参与者众多的路口。

    转向要打转向灯

    案例:2014年5月29日18点多,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的余平峰像往常一样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准备回家。骑了20分钟,他来到了延静里中街与朝阳路的交汇路口准备向右拐进延静里中街。然而,就在他转弯的时候,他被后方快速驶来的另外一辆电动车撞倒了,连人带车重重摔在了地上。原来,余平峰转弯比较突然,而且没有开启转向灯,导致后方电动车没来得及刹车,造成了事故。

    安全提示:当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分为自行车加装电池、电机改装的电动车自行车与使用电池动力的电动摩托车两种。虽然两者都属于机动车,但是由于设计与使用者对于电动车的保养、使用习惯等原因,对于行驶具有非常重要指示意义转向灯,往往被厂家、驾驶者忽略,为电动车行驶慢下了安全隐患。

    张祥林警官说,在平时的观察中我们不难发现,马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在转弯、变道时经常忘记使用转向灯,后方车辆无法明确前方电动车的行驶路线,导致电动车转弯时被候车追尾、碰撞的事故屡屡发生。

    因此,张祥林警官提醒大家在路口、转弯处需要变向时,一定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如果转向灯发生故障或是没有转向灯,则需要使用手势,指明即将前往的方向,以提醒后车注意减速、避让。同时通过路口、转弯处时应该提前减速,并鸣笛示意,提醒未出现在视野里、但是已经驶入弯道即将转弯的对向行驶车辆注意。例如,电动车需要向右侧转弯,驾驶者应该提前减速并抬起右手示意即将转向。

    电动车事故多发有原因

    据张祥林警官介绍,根据北京市大兴区2013年全年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近半数涉及到电动车,电动车正日渐成为交通事故多发的主体。究其原因,不仅包括了驾驶者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这一主观因素,也涵盖了电动车自身安全系数较低,约束电动车驾驶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等客观因素。

    驾驶者缺乏交通安全意识。闯红灯、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在马路上屡见不鲜,电动车灵活方便,在进行以上违法行为时能够“得心应手”,这让本就安全意识淡薄的骑车人在骑行时更是无所顾忌,只求节省时间。缺乏安全意识的危险“骑手”,不仅会给自身带来伤害,更有可能成为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隐患”。

    电动车的自身危险高。生产厂家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技术设计标准,使得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普遍超过设计生产标准所规定的20公里的时速。电动车速度的提高,客观上增加了驾驶的危险性与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另外,电动车各项配置都比较低下,刹车系统、悬挂系统功能不佳,刹车系统与悬挂系统和车速不能匹配,快速行驶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不佳。同时,市场上大部分电动车外壳都是塑料、软钢材质,无法有效抵抗外部撞击,只要一碰就便会散架,根本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约束性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动车尚未纳入到机动车责任体系当中,由于处于优势交通参与者一方,一旦出现事故,通常都会由购买了保险的汽车车主负主要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凭借这一“优势”,一些电动车驾驶者越来越有持无恐,放任自己的违规行为,为更多事故的发生买下了隐患。

    从“事故源头”治理问题

    据本刊记者了解,虽然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对电动车的相关生产、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关规范,但是对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改装等方面的管理法规、监管流程还有待完善。因此,如何管理和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减少事故发生,也就成了治理“电动车之患”的当务之急。张祥林警官针对目前的电动车管理现状,提出了他的建议。

    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的立法。现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法规杂乱不一、层级多样,各地标准大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作了笼统规定。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生产标准,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的上限输出功率、制动装置等设置严格标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将车速过快、车身过重的电动车纳入轻摩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经销商随意改变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增强质量检测,提高安全系数,严格禁止厂商擅自提高车速。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执法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身的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频率的主要途径。政府部门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向群众宣传使用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特别要向公众展示各种因电动自行车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引导公众养成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章行为的意识,促进电动自行车驾骑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等职能部门应强化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严管、严查、严纠,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使、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报废不合格电动车,促进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

    构建电动自行车保险制度体系。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缺位的现状,为降低行车风险,为避免电动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可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其额度可比照机动车适当调整。相关部门也可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以此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降低此类交通事故对社会和谐带来的损害。这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减轻诉讼成本,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非机动车行车环境。非机动车作为个体出行交通工具,在道路通行能力和输送客流能力等方面远不如公共交通,因此,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同时改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规划整合非机动车路网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实现机非系统的空间分离,改善非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景观、标志等,以人为本,使非机动车骑行人有安全的环境,有利于保障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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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危险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