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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 》(

    环保部和国土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发布

    4月21日,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超标率最高的是耕地,达到了19.4%,其余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的超标率分别为10%、10.4%和11.4%。根据调查结果,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此外,镉、汞、砷、铅4种重金属含量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环保部自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历时8年的调查。调查点位覆盖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陆地国土的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新京报)

    银监会:部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中国银监会于4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公众要谨防其中的风险。刘张君说,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银监会已经开始启动。至于细则是否今年内推出,刘张君表示,“会抓紧时间研究”。据刘张君介绍,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的方式,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赚取利差。

    第三种情况是,个别P2P网络借贷款平台发布虚假的、包庇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资金,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该合理地设置其业务的边界。”在刘张君看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新京报)

    工信部:PX项目若存问题整改不达标立即停产

    2014年4月23日,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司长冯飞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已投产的PX项目运行平稳可靠,为促进PX发展,需打消公众对监管问题的担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达标立即停产。冯飞表示,国内目前已经投产PX项目运行平稳可靠,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PX产品本身也是毒性较低的化学物质,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对周边环境影响小,能够做到安全可控。冯飞指出,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立即停产,此外还要提高项目信息透明度,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法公开安全环保节能应急处置等民众关心的问题,取得公众对PX项目建设的理解支持。(京华时报)

    国家卫计委:乙肝疫苗接种率降30%回升艰难

    4个月前暴发的“康泰”乙肝疫苗事件对中国乙肝免疫策略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至今仍未消除。4月23日,国家卫计委疾控局免疫处处长李全乐称,乙肝疫苗事件后,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中国儿童乙肝疫苗的报告接种率骤降30%。时隔4个月,乙肝疫苗的接种率有所回升,但回升速度缓慢,过程艰难。

    去年底,各地出现婴幼儿疑似接种“康泰”乙肝疫苗后死亡案例,虽然其最后被政府证实质量合格,但公众对国产疫苗的信心却降至“冰点”。今年1月初,中国疾控中心对包括北京在内的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紧急调查评估显示,过去一个月,乙肝疫苗的接种率下降了30%左右,其他免疫规划内疫苗(指为儿童免费接种的麻疹等另外10种疫苗)的接种率则平均下滑15%。

    为此,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正在商讨,将中国预防接种后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数据定期向公众发布、解析,让公众认识到,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个案,会长期、客观存在。李全乐透露,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分析报告,有望在年内开始向公众常态发布。具体的发布形式、时间和具体内容待定。

    “总的目标,是恢复公众对国产疫苗,对预防免疫接种的信心,止住滑坡”,李全乐说。(新京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购买食用珍稀野生动物或追究刑责

    2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上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人民网)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昨天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据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做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 “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人民网)

    北京食药监局: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0万元

    近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新版《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今后公众举报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隐患的,最高或可获得30万元奖励,办法已从即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金将按照原本货值金额的2%、4%、6%发放,对于货值金额100万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将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特别是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出重大、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将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根据《办法》,凡是在2013年11月1日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履职以来所接到的举报行为,都将按照新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今后市民只要通过相应职能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信件或上门举报等方式,就可认定为向职能部门提供了线索。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将在市食药监局官网挂出。(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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