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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成熟的消费者

文/马立群 《 新安全 》(

    在当今社会,必须依靠完整法律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建设,才能有效地净化消费环境,规范经营者经济行为。不过,条款再繁细、规定再缜密的法律也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情势。作为消费者,一味地依赖法律保护的心态并不可取,还应当有意识地从完善自我中规避消费风险。

    一部影响你我生活的法律

    尽管我们不断用完善法制体系和法治精神追求消费市场中的主体平等,但事实上,我国现阶段市场中实际上还是处于经营者强势的状态,广大消费者仍然明显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

    也正是基于此,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才格外引人瞩目。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可谓与时俱进,指向明确。从对全民“网购时代”的规范与保护,到如何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从关注消费者退换商品的难易,到切实减少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从加大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到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作用等,让消费者倍感欣慰。

    消费者和经营者本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他们相互依存,互为需求。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就是个花钱的过程,接受服务的过程,最高目的不外乎是买到称心商品,享受到满意服务;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获利就是个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这个过程本该你情我愿,诚实守信。但如今,不断恶化的消费环境,防不胜防的消费陷阱,却使消费安全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

    治“沉疴”惟有对症下药

    必须依靠完整法律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建设,才能有效地净化消费环境,规范经营者经济行为,遏制商业欺诈,通过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加有力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换个角度看问题,条款再繁细、规定再缜密的法律也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情势。作为消费者,一味地依赖法律保护的心态并不可取,还应当有意识地从完善自我中规避消费风险。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进入本世纪以来,联合国和部分国家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同时,开始从消费者义务层面强调消费者自立,提出消费者保护法应当培养成熟、理性的消费观念;同时,国家要倡导可持续消费的消费理念。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专门将促进可持续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并提出“所有国家都应尽力促进可持续消费,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上可持续的方式满足当前和今后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此后,帮助消费者自立,使其通过对可持续产品的消费选择对生产者产生影响,最终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消费者保护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信立法机关在启动修改程序之前,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广泛地征求了民意,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在宏观上凸显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同时,在微观上把握消费者和经营者相互利益的均衡,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可持续消费。

    《消法》修法历程

    1993年: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2009年: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2010年: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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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二十年 维权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