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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 》(

    公安部召开紧急会议

    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春运安全措施

    2月2日,公安部针对前日发生的连霍高速公路渑池段义昌大桥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召开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春运安全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与安监、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会议强调,要严把生产关、出厂关、上路检查关、过境关。烟花爆竹主产区要全力开展源头治理和拉网式检查。要严格路面巡查,狠抓道路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人民日报)

    国家药监局:云南白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013年2月5日,香港卫生署发出新闻公报,因云南白药散剂等5个品种含有未标示的乌头类生物碱,要求予以回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白药的不良反应进行了监测,未发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按说明书使用云南白药,不要超剂量使用,不要长时间使用。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安全燃放烟花警示

    2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春节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要做到“三买三不买”:要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并索要购买凭证;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尽量避免网购。要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要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B、C、D级产品,儿童应选用D级产品;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三要三不要”:燃放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户外场地燃放烟花爆竹,并与燃放的烟花爆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在人员密集场所、住宅、车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场所、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污水井(化粪池等内有沼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时要保持清醒、警觉的头脑;身体不适或酒后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燃放时要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采用烟或香点燃;除产品有特别说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

    (中国消费者协会)

    安监总局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2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要求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及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通知称,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中新网)

    药品保健品广告严重违法将被停售

    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覆盖了部分县。通知提出,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5大类违法广告,按照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通知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系统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前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管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每季度将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当地宣传、纠风、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定期备份,建立广告监测数据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人民日报)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2月19日,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零售药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此外,新规范还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中国广播网)

    北京食品安全配套条例征民意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近日,北京市质监局起草了4个配套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作坊生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规定,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对于拒不公示、不主动停产整改,以及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在行政案件办理中从严从重处罚,并在本部门网站曝光,记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记录。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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