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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

周文 《 人民周刊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6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揭牌仪式在香港举行,宣告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并运行。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目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今天的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

    中央出手强力护港、救港,得到了香港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支持与拥护。香港国安法从审议到通过,香港社会反响积极热烈,一系列向好信号跃然而现,从楼市走势上扬到外资纷纷表态支持,都反映这一立法具有安定人心、提振信心之效。

    香港国安法正式颁布实施,震慑效应也初步显现。反中乱港分子阵脚大乱,有的宣称“淡出政坛”,有的高调“割席”试图“自证清白”,还有的悄悄外逃以逃避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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