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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 人民周刊 》(

    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瞿某某在网店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购买后,认为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行为,销毁库存、不得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淮安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革命烈士”称号,追记一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被告曾某对此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论,歪曲事实。谢勇近亲属表示对曾某的侵权行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判令曾某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村委会系杨梅树所有人。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吴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该小区居民孙某见状,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二者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坐在石墩上等候,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美容师,邵某系该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邵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双方协商后确认常某某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许某共向常某某支付三次服务费共计1万余元。常某某认为,根据许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许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常某某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常某某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常某某与许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当予以收缴。

    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后,该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该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在逃跑中摔伤。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佘某某、李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二老生活直至二老去世,二老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老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二老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二老子女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无见证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老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翔自愿赡养高某启、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高某翔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绍某某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其满月后不久,便被其父绍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绍某乙家中抚养。2013年,绍某甲、绍某乙的丈夫相继去世,而绍某乙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照顾绍某某,遂将之安置在其小姑母绍某丙家。绍某丙无暇照看绍某某,无法保障绍某某读书、吃饭等基本需求,导致绍某某长期处于流浪状态。2018年1月,绍某某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绍某某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柳北区政府与绍某某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绍某某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为切实保障绍某某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绍某某的合法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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