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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人信息安全“上把锁”

本刊记者 海伦 《 人民周刊 》(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刚给孩子报了个兴趣班,便会接到多个早教机构的招生电话;刚生完娃,会接二连三地接到婴幼儿产品推销商的电话;去医院体检,保健品推销的电话便会尾随而至……

    生产、销售企业的逐利目的尚可以理解,可医院作为公益事业单位,难道也会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吗?医院对此一定是矢口否认的,可现在的问题是,你的个人隐私被泄露已成为事实,至于生产商、经销商是通过何人、何种渠道获取信息,那只能凭个人主观推测臆断了,普通老百姓无从知晓。

    张雨是一家从事高端展会服务的公关公司业务主管,最近他们公司承接了一个活动,由于规模较大,为了给活动造势,公司邀请了30多家报纸和网络媒体参加。在活动开幕当天,有一位记者到媒体接待处签到,但张雨惊讶地发现,此人已经签过了,也就是说,刚才签到的人和眼前的这位,必然有一个人是冒名的。经过仔细询问,确定了刚才已经签到的那个人是假记者。“骗领小礼品倒是小事儿,只是眼前的这位记者被误会了,搞得很尴尬。”张雨说。据后来的这位真记者自述,前几天他去另一家单位参加活动,同样也被他人冒名,并且在不久前,他的QQ突然被人盗号而无法登录,他猜测很可能冒名与盗号这两件事情之间有关联。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平时人们在通过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和熟人互动时,有时会不自觉地说出或者标注对方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多网上伪装身份实施的诈骗,都是利用了这些地方泄露的信息。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找工作,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有些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要求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表”,其中的教育经历要求从小学阶段开始填写,个人信息内容还包括身份证号、电话、住址、学习和工作的各个阶段的证明人及其电话、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姓名和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应届毕业生人脉圈子相对还比较单一有限,可对那些经历丰富、人脉广泛的求职者来说,这会埋下隐患。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位记者,莫名其妙地就被他人冒名顶替。

    对于生活在信息社会中的普通大众,很多时候个人信息的泄露是防不胜防的,比如,有些家长喜欢在朋友圈晒孩子照片,还会透露孩子姓名、就读学校、所住小区;有些人喜欢晒火车票、登机牌,却忘了将姓名、身份证号、二维码等进行模糊处理;上网时经常会碰到各种网络“调查问卷”;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申请会员卡等活动,一般都要求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而所有这些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渠道。

    两高释法,严堵信息泄露渠道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我们在网络生活中有了“衣不蔽体”的感觉,我们的个人信息在各个渠道被别有用心的人集中收集,然后批量转卖,被骗子利用进行诈骗。规模化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带来电信网络诈骗这样的社会问题,更有可能在关键时期危及国家安全。从公安部、最高检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看,这种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并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此前最高法和最高检曾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了入刑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是有效果的,但是还远远不够。”资深刑辩律师李鸿春说,除了集团化、团伙或故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外,大量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个人,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服务企业,在对公民提供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于个人非法牟利目的而出卖、转让,也必须予以打击。一旦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活动,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立即举报或报警,只有社会上多一些正义的监督员,才能逐步使这种违法行为得到遏制。

    为了严厉打击泄露、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再一次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根据该解释,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入罪。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责。

    此前,两高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界定分别针对“倒卖信息者”和“信息存储和使用者”。在此次释法中,作为信息泄露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被“上了一把锁”,进一步倒逼相关平台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此次两高释法,还对怎样算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作了“量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话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两高释法,对于涉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更为细致的界定,这既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企业和平台念了“紧箍咒”,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国家维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决心。

    保护隐私,防范为先

    “法律制裁是为了严惩犯罪分子,市民应当以前车之鉴防患于未然。现在的骗术越来越高明,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莫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说。

    他提示消费者,平时在生活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在登录购物网站时,要核实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仔细查看登录的网址,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信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慎重填写银行账号和密码,提防钓鱼网站。其次,要妥善处置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比如,快递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火车票和机票上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物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如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另外,银行、手机运营商、各类考试报名、参加学习班等都需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甚至一些打印店、图文店利用工作便利,也会将暂存在复印机硬件的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因此,建议大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用途,防止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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