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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法考验征管水平

本刊记者 王纯 《 人民周刊 》(

    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7月底之前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公开征求各方意见。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将迎来一次重要变化。

    这次个税法修改涉及的民众关注点较多,令人期待。比如: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此外,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税制设计,关键在可操作

    中国税务学术委员会研究部召集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涂龙力说,修改个税法已经呼吁多年,修改草案综合考虑了社会变迁、立法创新、民意诉求等诸多方面。“可能多数老百姓首先关注到的是个税起征点的提升,其实个税改革另外一个主要的内容是简化税制,十九大确定的税制改革定位是简化税制,个税的综合征收正是简化税制的一个体现。调节高收入、扩大中收入、扶植低收入是原则,征管是关键,毕竟再好的税制设计也要可操作。”

    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四项劳动性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的一大难点就是征管。”涂龙力说,过去个税是按月征收,现在是在参照月收入的基础上核算出一个月征收数,然后年终算总账一并扣除,按照年收入6万的起点来征收,拉长了时间跨度。专项抵扣的实施,要求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教育支出、房贷利息或房租信息的同时,幼儿园、学校、银行、房主等相关机构或个人也须申报相应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于工作不在一地或者收入来自异地的纳税人来说,如何申报、在哪里申报这也是问题。以上个税草案的种种变化,在实践操作的精细化方面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相当大的挑战。

    个税修改契合民意

    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调至3500元后,至今已时隔7年,此次上调至5000元为历史最高点。个税改革此前呼吁多年没有实施,主要原因之一是技术条件还不成熟,比如税务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掌握纳税人收入及家庭支出情况,以便于实施综合征税、专项附加扣除等。

    草案的个税起征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涂龙力称,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既减轻了纳税人税负,也减轻了征税成本,税制改革就应当是一个由“减税”政策到“简化税制”的过程,或曰通过“简税”达到“减税”。

    按照年收入来收取个税更有利于对多渠道收入以及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前一段时间明星“大小合同”获天价片酬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更多的人只是追逐“热闹”而去,鲜有人从正面挖掘产生现象的本质及教训。虽然此事目前相关部门仍在调查,尚待结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大小合同”并不是个案,演艺圈的行业潜规则由来已久,只是明星效应才得以迅速引来众人“围观”。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如何才能得以较好地落实?

    “按中国经济现状,个税收入应该成为中国第二大税种。相信国税地税合并之后,个税流失问题将得到有效遏止。”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副秘书长焦瑞进说,当下大家关注“大小合同”与“偷逃税”,但实际上所得税与合同并没有直接关系,不管有没有合同,发生实质交易并取得所得都必须依法缴税。虽说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签了合同最终交易却未成的事例,但合同首先应当合法、真实,在涉税官司中,合同作为交易的前奏和可能,可以作为旁证或线索。

    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潘明星说,合同长期以来被作为一个源泉征收依据,“大小合同”的存在本身就是违法的,支付单位和扣缴义务人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大数据技术当为个税征管护航

    实质交易支付是个人所得税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为什么税收征管不采取措施加强征管,而眼看着“大小合同”偷逃税呢?这主要是税法规定与征管措施手段和基础条件不衔接。

    “合同涉及签约方和税收关系,它除了要符合相关法定原则,区块链或许能够在技术手段方面提供监管方案。合同签约涉及商务多方,签约内容是否违法涉及工商,这么,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多种因素共同编码,并应共享信息向全社会公布。经由区块链,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又怎能逃避税源链条监管形成偷逃税呢?所以说,区块链技术将在税收管理领域大有用武之地,完善法治加上区块链技术密切配合,将有望根治隐性收入偷逃税的现象。”焦瑞进说。

    涂龙力认为,个税改革应当破解二大瓶颈:一是“良法”,即实体制度设计,改了这么多年,但一直未成系统,头痛医头,政策替代系统改革。二是“善治”。即程序制度设计,不解决信息源头管税的问题,即使是“良法”也难“善治”。

    从上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个税改革以来,一直都未能纳入“简税制”“强征管”“社会共治”的轨道,不解此扣,“大小合同”及明星偷逃漏税则无解。“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运用是简化税制、真正实现信息管税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优化税收环境和深化税收放、管、服的前提。”

    “20年前我出去讲课,讲课费通常放在信封里就给我了,后来需要我签字,再后来还需要留下身份证号码,现在300元的稿费也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这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个税监管正在逐步完善。”潘明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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