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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征求意见 五大话题引热议

王灿 《 人民周刊 》(

    编者按: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作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固化,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甫一面世就受到了社会的高度瞩目,被舆论普遍认为“是我国反腐败理念和思路的全面提升,代表着我国在反腐检查与决定权力的全面制度化”。不过,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载体,《监察法(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和规定也引发舆论热议。

    舆论普遍认为,《监察法》作为国家权力架构顶层设计的法治成果,将为我国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国家机构体系提供法律支撑,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有助于推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对此,国内舆论反映较为积极,多数公众对该法的出台寄予厚望。

    自《监察法(草案)》发布以来,媒体报道、媒体评论和专家解读是传播的三方主要力量。主流舆论除了盘点法律条款看点、披露立法经历,还从政治体制改革重大探索、科学立法的样板工程、反腐败的法制保障等不同视角对草案进行解读,并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留置取代‘双规’”“反腐全覆盖”“监察官制度”等话题受到了舆论较多关注。

    不过,《监察法(草案)》作为一部全新的制度设计性法案,也伴随着部分争议。下文通过梳理热度较高的话题,总结出了争议声音较为集中的五大话题,根据关注程度由高到低排列,舆论争议焦点依次为立法依据问题、接受监督问题、律师介入问题、留置条件问题及工作衔接问题。

    话题一:立法依据问题

    《监察法(草案)》的立法依据最受舆论关注,多数专家学者均提到了立法需要修改宪法的问题。

    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监察立法也必须写明根据宪法制定。因此,必须先修改《宪法》,再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如此才能根本解决合宪性问题。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沈岿也认为,《监察法(草案)》关于监察机关设置的条款,具有重大的宪法意义,应该在现行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部分舆论声音甚至直接指责草案合宪性基础存在问题,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云南恩龙律所主任许思龙认为,未修改宪法就改变政体有违宪之嫌。自媒体平台对此话题关注度极高,如微博大V“@陶公春秋”发文呼吁称“制定监察法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受到网民点赞和转评近500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马岭进一步建议,除了在《宪法》“总纲”作出相应修正外,还应增加“监察委员会”的专门章节,对其性质、地位、组成、任期、体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在章节排序上,监察委应在法院和检察院之后,“因为司法权是比监察权更重要的国家权力”。

    话题二:接受监督问题

    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如何接受监督,该议题也备受舆论关注。

    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大元指出,“人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在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之内,使得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可能凌驾于人大之上,可能成为不受人大监督的特殊机关。陈瑞华教授也质疑称,“监察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却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察,违背人民主权原则”。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11月13日刊文解释称,“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

    此外,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建议,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监察委需要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到底如何负责,怎样监督,都需要法律予以界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提出,一方面可以在监察委员会内部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开,通过人大监督来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在个案的查办过程进行监督。

    话题三:律师介入问题

    《监察法(草案)》中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介入问题,因此引发了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多方探讨。较多观点认为律师介入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建议增设律师介入制度。

    如陈光中教授认为,留置是对于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当于监禁,律师介入可确保程序正义,提高办案质量和防止冤假错案。上海律师丁金坤也担忧称,留置期间不得会见律师,造成案件程序不透明,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将难以保障。有的观点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表达意见,如陈瑞华教授认为,不允许律师介入剥夺了被调查人的辩护权,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还有声音从境外立法经验出发,建议允许律师介入,如香港律师张洪元以香港廉政公署规定为例,称“被拘捕人士从被拘捕开始即可要求通知会见律师,并在律师出现前可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不过,也有观点对此进行反驳。新华社日前发文称,“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行使的不是司法权力,律师没有权力介入监察委的调查过程”。

    话题四:留置条件问题

    由于《监察法(草案)》较笼统地规定了留置措施取代“两规”,后续细化措施也引发较多讨论。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建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需明确规定。

    微信公号“监察委前沿”刊文中也提出了“留置条件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待提高”的问题,认为应区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仅是违法”所采用留置的条件,对留置场所归属、性质等应进一步规定;留置如何执行,尤其是涉及行贿人等非公职人员时的措施等,也需进一步明确。《新京报》评论建议,可以把留痕制度运用于防止留置权任性方面,即把启动留置权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固定、留痕,以防止有监察委人员滥用职权。

    话题五:工作衔接问题

    还有观点认为,监察权有刑事侦查之实,如何区分和衔接二者工作?

    对此部分专家学者提出意见。如陈瑞华教授质疑道,监察委可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强制处分措施,有从事刑事侦查之实,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某些刑事强制措施权和刑事侦查权,对于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国家监察立法必须对之明晰化。此外,秦前红教授表示,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首要现实问题就是工作衔接,全国检察院的职务犯罪等职责如何在转隶过程中保持工作连续,相关职能怎么安排、对接,这些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之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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