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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角色: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

本刊记者 王纯 《 人民周刊 》(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人们往往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表明了国家对律师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未来律师调解制度的立法积累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经验。

    《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说,当前,我国正以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律师调解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供给侧改革中新的增长点。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则不受此限。律师调解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具体纠纷,也包含了宣传、普及法律,预防化解矛盾等丰富内涵。律师调解的本质是律师承担调解员角色,居中提供调解服务,因而,律师调解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律师更好参与社会建设,实现自身价值。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建设的渠道只有不断予以拓展,其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开展律师调解的试点,是拓展律师参与社会建设渠道的有益尝试。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现实的推动意义。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据了解,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律师调解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调解形式多样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杨向斌向记者介绍,律师调解有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员名册。《意见》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规定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同样也是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且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为法治改革注入活力

    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认为,以法治为中心的调解制度的转型,自愿原则基础上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流、协商、妥协、谅解,求同存异,化解纠纷,只有对调解制度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才能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律师调解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法治化要素,为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

    如今,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与诉讼竞技理念所形成的“利益对抗体”相比,调解理念所积极打造的“利益共同体”更契合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调解也因此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这种市场需求和社会背景下,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其完全可以凭借职业优势成为调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将当事人的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就予以消灭。律师作为中立调解员,可以同法官一样居中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节选

    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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