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简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国家级规划。本刊以《规划》出台为契机,对振兴中医药事业进行系列专题报道。
《规划》明确中医药服务贸易要先行先试,并参与到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作为国之瑰宝,土生土长的中医药能否借“一带一路”东风,走出去并有一番大作为?其中会遭遇哪些挑战?围绕相关话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主任黄振辉。
一带一路,“走出去”新机遇
中医药与武术、京剧、书法被誉为中国“四大国粹”。这其中,中医药历史最为悠久。几千年传承下来,中医药已经深入百姓生活,在对外交往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医药作为重要的文化载体,远远超越了医学范畴。
2010年6月20日,习近平在出席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中医孔子学院授牌仪式的讲话中强调:“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凭借深厚的历史积淀以及对外推广,中医药已有了一定的世界影响力,但与西医相比,中医药却相对弱势。据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数据,在世界范围内,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要想赢得世界的广泛认可,走出去是必然选择。而“一带一路”的推出,以及《规划》的出台,让中医药“出海”之路既有了“船”,又有了“帆”。
在黄振辉看来,“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中医药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首先,中医药在治疗方面的优势,适应了当前医学模式从“治病”到“防病”的转变,也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尤其是“老龄化”背景下,毒副作用较小、以天然药物为主要成份的中医药等传统药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具备开展中医药落地生根的“土壤”。
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有中医药或是传统医药的使用历史,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中医药学及本国传统医学高度重视,立法及监管日趋完善,为中医药国际合作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化学新药研发的困境带来全球植物药热潮。随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推进,中医药对健康和疾病的认知方法和治疗理念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乍暖还寒,“走出去”面临挑战
借助“一带一路”,中医药迎来难得的发展良机,但就此认为中医药走出去就是一片坦途,却也有失偏颇。在黄振辉看来,在诸多挑战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发展不均衡问题最为突出。
不平衡,首先表现在对中医药认知差异。总体来说,中医药在东南亚地区得到政府及民众的认可度较高,但在中亚、西亚、非洲等地区中医药普遍缺乏立法及管理,而欧洲地区对中医的管理多以安全性为由,限制性法律法规较多,影响着中医药国际合作的开展。在电影《刮痧》中,一个再平常不过的中医疗法,却暴露了东西方在法律文化上的冲突。
中医药立法目前只局限于新加坡、泰国等与中国有很深医学渊源的国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医药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2011年,英国突然宣布“不再保护中医师头衔”“中医师作为草药师进行登记注册”,至今中医药立法仍呈停滞状态;意大利、俄罗斯只允许针灸开展医疗活动,但尚不承认中医;捷克、瑞典等其他欧洲国家尚未为中医立法,亦无明确的监督管理机构,只能由有执照的西医师或挂靠在开业诊所、执业医师名下的中医师开展服务。
而标准化的缺失进一步让中医药丧失了海外通行证。目前,尽管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90多个国家制定了植物药注册标准,但整体而言,主要还是参照西药标准而制定的。具有中医药及传统医药特点、被国家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规范尚未建立。
与此同时,中医药国际合作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和贸易壁垒。许多国家在立法认可和规范中医药及其他国家传统医药时,纷纷利用法律法规,对中医药的准入设置各种技术壁垒,使得中医药国际贸易在原有困难的基础上,面临着新的障碍。
最后,中医药及传统医学知识产权面临威胁。欧美部分发达国家意识到传统医学天然药物中蕴藏的巨大财富,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对传统药物进行改头换面,然后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此类生物海盗事件频频发生。我国的青蒿素、六神丸、牛黄救心丸等侵权案例,给拥有原创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展望未来,国际合作前景可期
尽管中医药“走出去”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但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医药国际合作前景还是可以期待的。这其中,除了中医药几千年深厚积淀下来特色与优势,还有着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出,中医药在国家总体战略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习近平等中央领导更是为中医药在海外传播鼎力站台。
为了推进中医药国际合作,黄振辉也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要借助国际组织的影响力及号召力,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医药及传统医药合作。“一带一路”的战略倡导得到了沿线各国的积极响应,成为开展中医药国际合作的大好时机。在推进已签署的各类中医药双边合作协议落实的前提下,可根据丝路沿线各国中医药及传统医学特点,优先开展有针对性的中医药医疗合作、教育合作及科研合作。
“一带一路”国家要建立国家传统医学合作机制,为中医药走出国门创造条件。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共同制定并推广中医药与传统医学国际标准,引导建立国际社会能够接受和认可、适合中医药特点和各国(地区)具体情况,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疗效评价、质量控制等在内的传统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研发和生产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已率先积极应对,对部分发达国家的侵权行为给予有力回击。印度传统医学部不惜巨资投入,同国内各部委合作研发了“传统医学知识数字化图书馆”,初步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为同样面临知识产权不断遭受侵害的中医药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我国可进一步倡导“一带一路”框架下沿线各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形成传统医学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
对于走出去中医药遭受到的文化障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王永炎指出:对于中医药学发展而言,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问题就是与西方文化、西医学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个关系,增强发展自信、发展动力,必须要有新思维。作为中医药学研究者、工作者,不但要精通中国自己的医学,还要了解中国自己的哲学、美学等的特点,实现人文为科学奠基、科学促进人文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