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之前,真正限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仅占总人口的35.4%,其他人口都实行有条件的生二胎政策
今年8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延宕数年的“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国家卫计委3次回应“放开单独二胎”说法。卫计委表示,生育政策包括非常庞杂的内容,“如果把调整‘生育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这和是否放开单独二胎或者二胎政策不是一回事。”同时卫计委仍表示,正组织调查研究“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目前,国内哪些人符合生二胎的规定呢?经过对31省份计生政策进行盘点,发现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真正限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仅占总人口的35.4%,其他人口都实行有条件的生二胎政策。
盘点之——身份
农村普遍“一孩半”
当前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农村一孩半”: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
官方数据显示,“一孩半”政策覆盖了我国53.6%的人口。
“养儿防老”是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因此,各省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法规时,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民放开了“二孩生育”的口子。
比如,人口大省广东省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基数较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则直接规定:“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海南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人口增长形势严峻的直辖市,对“农村一孩半”政策则相应收紧。比如,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符合“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这个条件的,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全国人大代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今年两会上表示,吉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天津和上海等地开始针对农村家庭试点“单独家庭”放开二胎。
归国华侨可生二胎
这一条里列举的情况,国家均有一些单独规定,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部分省份的计生条例列举了上述条件,但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有不少省份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规定。
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河北的规定也类似,但将“身边只有一个子女”,收紧为“只有一个子女”。
江西、江苏两省的规定更为细致。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盘点之——婚姻情况
农村男子入赘可生二胎
男方入赘可生二胎普遍适用于农村夫妻,可以说是“农村一孩半”的延伸,但各地政策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贵州省的规定很简洁,“夫妻双方是农民,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相关条例的规定更看重赡养老人的承诺,“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两个月前,最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山东省,在“二胎”政策中,则对“入赘”条件中,附加了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男方,“要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现实要求。
盘点之——职业
矿工、渔民可申请再生育
在我国西北、东北地区和沿海省份,矿工、林场工人、渔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的工作充满艰辛,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有一个儿子,或者多一个孩子,延续家族血脉”,也是这群人很质朴的心愿。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尊重了这些特殊职业(工种)人群的生育意愿。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的地方则附加了一定条件,比如广东规定:“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满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人口同样密集的上海规定:“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在浙江、江苏、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现行相关条例中,对于一方是特殊职业(工种)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条件是第一胎为女孩。
盘点之——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政策相对宽松
2002年9月1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其中规定,现行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制定的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独具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现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实行允许夫妻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政策。比如,黑龙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政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
除了上述6种情况外,不受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限定的还包括:夫妻一方是伤残军人(或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第一个子女身体有残疾以及再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