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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名人商标,一场竹篮打水的游戏

文|曾谦 陈志兴 常鸣 《 人民文摘 》(

    林书豪被抢注成299个商标,刘翔被抢注过48次,林丹的抢注记录是54……谁在抢名人商机,名人又该如何“保名字”?

    2012年9月20日,姚明团队起诉生产、销售“姚明一代”的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落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应该说,姚明之所以胜诉,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擅自进行商业使用,也不得损害公民的名誉。然而,现实中,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比比皆是,被注册的商品常令名人哭笑不得。

    谁动了名人的“姓名权”

    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他在诉讼文件中声称“乔丹体育”品牌商标使用了他的中文译名,他通过一段视频表示:“一个中国体育公司在没有我的授权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在中国开展生意。看到有人这样侵犯我的形象权利,我感到很难过,我没有别的选择,唯有告上公堂。”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日益增强,买商品往往也盯着名牌去。但是,要培养出一个在百姓心目中具有较高信誉的品牌并非一日之功,在宣传、保障产品质量、后期维护等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绝非小数。

    正是这样一个原因,不少具有投机心理的个人和厂商就开始打一些小算盘,盘算着能不能搭个便车、占个便宜。体育名人拥有巨大的社会号召力,自然成为商家的目标。殊不知,不经意间,这些商家动了名人的姓名权。

    “恶意抢注”的背后

    一鸣惊人的著名篮球运动员林书豪引发全世界球迷的“林疯狂”热潮。大洋彼岸的中国也刮起了一阵以“林书豪”为商标的疯狂抢注风波。早在2011年,江苏无锡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就成功注册了“林书豪”商标。至今,林书豪的名字已被抢注成299个商标,涵盖各行各业。

    除了球星,戴着奥运光环的冠军们也难逃此“劫”。在中国商标网上搜索以“林丹”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共有54条记录,包括动物饲料、服装、文具、运动器材等。除少部分商标已经过期外,大多数仍处于有效期。

    刘翔的名字已被抢注48次,甚至被国际知名的体育运动商耐克公司抢注,最后转让给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孙杨的名字已于2011年8月30日被申请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是位于河南郑州的“河南鸿盛健康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商标拟用于衬衫、运动衫、游泳衣等商品,但该商标目前尚未通过初审。“叶诗文”的注册商标申请则已于今年7月20日通过初审,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接到异议,“叶诗文”将成为成都花博卉园艺有限公司的正式注册商标,用于泳裤、内衣等商品。

    一直从事代理商标注册工作的杭州迈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胡颖京说,就算现在“叶诗文”和“孙杨”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了,但只要他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这两个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就非常高。

    既然被撤销的可能性如此之高,商家为何还要去抢注呢?问题可能还在于,抢注奥运冠军姓名的成本确实低廉。苹果公司以6000万美元(折合约4.67亿港元)与唯冠国际就IPAD内地的商标问题达成和解,让世人再次见证了商标背后的巨额利润。这也是促使部分国人热衷抢注名人商标的原因之一。曾有媒体报道,注册一商标约需人民币2000元,使用期一般为10年。如果续费,只需交2800元。这与6000万美元相比,可谓九牛一毛。

    名人如何“保名字”

    与乔丹、林书豪有着同等境遇的还有之前在NBA效力的球星易建联。早在2003年,福建省一家叫“名乐”的体育用品公司就申请了“yi jian lian”的商标,后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6年3月24日,易建联本人以“易建联 yi jian lian”商标是对其姓名的抄袭、摹仿并损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了该商标。易建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这起撤销决定,于2010年3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从司法实践来看,名人若想“保名字”,若想自己的姓名不被恶意抢注,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同时,名人也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用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掌握维权的技巧。从现有的行政及司法审查的实践来看,存在部分权利人浪费行政和司法救济机会的情况,这种情况还比较严重。无论是在行政程序中还是在司法程序中,权利人均需要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一般而言,因为举证不充分导致得不到救济的情况较多。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之前可以认真咨询一下法律界人士的意见,选择恰当的角度,以免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机会。

    第二,充分利用现有行政司法制度。从现行的商标行政和司法体系来看,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抢注者侵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第一种方式是,如果抢注的商标尚在公告期内,则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对该工商总局的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是尚未超过5年期限,则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出争议。第二种方式是,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裁定的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该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还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数。在上述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将会使得维权工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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