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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08年6月11日 星期

报道须经灾区群众本人同意吗?(灾区涉法问答(2))

●新闻报道要尊重名誉权、隐私权

本报记者 裴智勇 《 人民日报 》( 2008年6月11日   13 版)

  目前,新闻媒体仍在紧张跟踪抗震救灾情况,进行大篇幅、长时间的报道。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提醒,要注意保护好灾区群众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杨立新说,地震灾区群众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不因为灾难而减损。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他说,名誉是对一个特定的人的社会客观评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凡是报道或者言论故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了权利人的客观评价降低,就是侵害了名誉权。凡是报道、言论故意或者过失地涉及到了权利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以及生活安宁,就是侵害隐私权。

  面对这些问题,杨教授建议:

  第一,任何对灾区群众进行的采访,都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志,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灾区群众不愿意接受采访,而予以强制进行的,就是侵权行为。值得一提的是,灾区群众也应积极配合媒体的报道。

  第二,采访报道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事实,必须经过核实。记者在采访中,应当对事实进行核实,不得以虚假的事实进行报道。如果报道的事实是虚假的,对被报道的灾区群众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第三,报道的事实还必须经过灾区群众本人同意。如果灾区群众接受了采访,但是对自己的全部隐私经历,或者部分隐私经历,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布的,则媒体不得公布;如果擅自进行公布,就侵害了灾区群众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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